扁案定讞——臺灣司法正義的里程碑

時間:2010-11-12 09:10   來源:台灣網

  陳水扁已不再是刑事被告,而是三審定讞的貪污罪犯。臺灣《聯合報》發表“黑白集”指出,這是臺灣“憲政”史上的大事,我們對“總統”成為貪污罪犯深感遺憾,但也認為,臺灣司法能審判貪污的“總統”而終告定讞,這是臺灣“憲政”上的重大標誌。本案體現了“總統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法治精神,在政治上足為亂臣賊子戒,在司法上更猶如打通了任督二脈的里程碑。

  臺灣“最高法院”將五案分割處理,龍潭案、陳敏熏案定讞,“公務機要費案”、南港展館案及海外洗錢案發回更審,這是明智之舉,此亦該報社論在進入三審時所表達的期待。部分案件先定讞,不致使正義遲到,這是應然之理;而既已定讞,陳水扁將發監執行,即無為是否保釋而爭執的餘地,可免去無謂的政治風波,使社會早日跳脫扁案的夢魘,實屬幸事。

  對龍潭購地案,臺灣“最高法院”認為:“所謂職務上之行為……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對於陳敏熏案,三審認定,扁珍係屬“公職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若與周佔春所稱“非屬‘憲法’列舉之‘總統’職權”,“只是逾越了‘總統’職權”相對照,高下正誤,判若雲泥。

  黑白集指出,陳水扁以“臺灣之子”崛起,不知矜惜自愛,失德亂政;先是受人民制裁于投票箱前,使民進黨失去了政權;如今再被法院定讞為貪污罪犯。這是陳水扁與民進黨的悲劇,卻是臺灣“民主憲政”的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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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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