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在美國什麼下場

時間:2015-06-23 14:55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先不談人販子是否該“一律判死刑”,讓我們假設“人販子”在美國綁架柺賣兒童,或讓兒童行乞,會是怎樣的下場?

  在美國,綁架兒童大體分為兩種情況:一類是綁架陌生孩子,“人販子”基本屬於這一類;另一類則是親屬綁架,如在夫妻離異後,其中一方因喪失孩子撫養權,進而採取了綁架孩子這種極端手段。以美國加州為例,有數據顯示,平均每年會發生約49例陌生人綁架案,而親屬綁架案則約為1923起。

  美國是個聯邦制國家,聯邦有法律,不同的州也有各自的州法。也就是説,“人販子”綁架兒童會根據不同情況,在聯邦和各州受到不同的懲罰。

  如果“人販子”跨州或跨國作案,將可能受到聯邦層面的懲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師張軍介紹説,一旦獲得陪審團認定,聯邦對綁架兒童的刑罰最高可到20年。而具體量刑會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記錄和殘忍程度等區別對待。“人販子”多屬於慣犯,懲罰會相對更重;如果“人販子”在某一州內綁架或拐賣兒童,則將面臨州一級法律的懲罰。

  而這些僅指綁架一項罪名。“人販子”在綁架兒童過程中通常伴隨其他犯罪行為,如威逼利誘、欺騙欺詐、破門而入,還可能造成兒童受傷或致死等。這些犯罪行為也將面臨刑罰。以加州為例,綁架未成年人可獲刑11年,如果綁架同時伴隨其他罪行,將會數罪並罰,“人販子”也可能面臨20年以上,或者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刑罰,甚至面臨死刑。

  如果“人販子”在犯罪過程中造成兒童死亡,將面臨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刑罰,甚至面臨死刑。而如果綁架對象在14歲以下,更是罪加一等。綁架對象年紀越小,“人販子”通常面臨的刑罰越重。如果“人販子”企圖將綁架的孩子販賣給他人,基本上在美國找不到販賣市場。在美國,領養體系比較健全規範。不少美國人還前往其他國家去領養殘障女嬰。

  而迫使孩子沿街行乞更是幾乎不可能發生的事情。一旦有兒童被發現上街行乞,就會被立即送到兒童福利機構或收容機構。即使是流浪兒童也依法擁有教育和醫療的權利。如果有成年人指使兒童上街乞討,這本身就是忽視兒童安全和虐待兒童,即使是孩子的父母,也將面臨起訴。

  一旦有孩子遭到誘拐或綁架,聯邦調查局會快速介入,各州當地警力也會立即展開搜救。而各地民間力量、基金會、非營利組織等社會團體也會在搜救失蹤和受虐兒童方面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

  美國失蹤兒童干預系統的建立健全與兒童失蹤或遇害的悲劇相關。20世紀70年代末,無論是警方反應速度,還是失蹤兒童報警系統都還處於比較糟糕的狀況。隨著Etan、Adam、Amber等多起著名兒童失蹤案發生,人們逐漸開始真正重視失蹤兒童問題。迄今仍在美國具有指導意義的《失蹤兒童發案》于1982年通過,整個社會開始行動起來。

  儘管關於“人販子一律判死刑”的爭論尚未結束,但保護孩子,不該是簡單地發泄情緒,不該是巧妙地廣告行銷,不該是群情激奮後的草率結論,在任何地方,都是一項長期、艱巨、複雜的工作。(郭爽)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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