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如何表達自己的情懷特約

時間:2015-01-20 08:24   來源:中國網

  等待而不打擾,報道而不煽情,這應該是新聞媒體報道此類事件最起碼的行為準則。然而,當我們討論新聞媒體報道基本職業道德倫理的時候,有些人已經突破了法律的防線。

  作者:喬新生

  喬新生 湖北省傳播法研究會會長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歌手姚貝娜患乳腺癌在深圳逝世,沒有想到在我國的新聞界引起了一場風波。一位自稱學習新聞的作者在網際網路絡上發表文章,《記者們在病房外,焦急地等待著她的死亡》,認為記者們蜂擁而至,就好像禿鷲等待奪取奄奄一息孩子生命一樣。但是,很快網際網路絡上發出另一種聲音,認為《每人都有15分鐘站在道德高地罵記者》,對新聞專業主義與新聞倫理操守進行分析。坦率地説,這種帶有悲天憫人情懷的討論,的確能讓新聞記者對自己的所作所為進行反思。然而,如果脫離了事實的背景,這樣的討論就會變成形而上學的爭論。

  筆者之所以關注這個問題,是因為它觸及新聞採訪報道的一些基本規則。在我國並不缺少新聞採訪報道的條條框框,然而,這些條條框框在網際網路絡時代似乎早已被某些人置於腦後。正如一些新聞工作者所指出的那樣,市場競爭的壓力讓越來越多的記者不擇手段獲得獨家消息,大批記者站在病房的門外等待結果,不是因為他們缺乏人文關懷,而是因為這是新聞報道的常態。不能惡意揣測新聞記者都在等待死亡的消息,新聞記者也在等待著生命的奇跡,他們希望自己的報道能夠引起讀者的注意,他們更希望自己的報道能夠改變社會上多少有些冰冷的人際關係。新聞記者到達事發現場進行採訪,這本是新聞記者應盡的職責,如果把他們的敬業行為看作是一種缺乏職業道德的行為,那麼,需要批評的不是那些守護在病房門外的記者,而是習慣於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對他人説三道四的衛道士。

  等待而不打擾,報道而不煽情,這應該是新聞媒體報道此類事件最起碼的行為準則。然而,當我們討論新聞媒體報道基本職業道德倫理的時候,有些人已經突破了法律的防線,進入重症監護室,直接拍攝被害人的遺容。這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它不僅違反了侵權責任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且違反了醫療管理的基本規定,是一種不可饒恕的行為,應當受到社會各界廣泛譴責。

  近些年來,圍繞著公眾人物採訪報道引發了許多法律糾紛。部分公眾人物經紀人通過法律的途徑,將新聞記者告上法庭,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但也有一些新聞媒體記者在採訪報道的過程中受到粗暴地對待,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筆者認為,在依法治國的今天,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是一種歷史性的進步。但是,如果缺乏可預期的行為準則,那麼,類似的糾紛還會越來越多。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針對社會普遍存在的問題,儘快制定《新聞傳播法》,規範新聞媒體的採訪報道行為,妥善處理公眾人物與新聞記者之間的衝突和矛盾。

  未來的《新聞傳播法》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應當重申憲法和法律公民的基本權利。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得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為理由,損害公民憲法的基本權利。

  其次,應當正確處理公眾的知情權和公眾人物隱私權之間的關係。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可以接受新聞記者的採訪,也可以拒絕新聞記者的採訪,但是,新聞記者可以拍攝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的各項活動,公眾人物不得在公開場合拒絕或者限制新聞媒體的報道行為,更不得出於商業目的將公開活動採訪權授予少數新聞媒體,從而剝奪其他新聞媒體的採訪報道權,限制公眾的知情權。

  第三,對於公眾人物在私人場所的活動,法律應當予以保護,禁止新聞記者以違法的方式,損害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譬如,新聞記者不得私自闖入公眾人物的住宅,拍攝公眾人物的活動;不得在非公開的場合,採用賄賂或者其他方式潛入公眾人物活動的場所拍攝公眾人物的活動。法律條文應當對公開場合作出明確的限制,如果公眾人物出席私人俱樂部的活動,那麼,公眾人物有權禁止或者限制新聞記者進行拍攝,但是,如果公眾人物出席大型商業活動或者公益活動,那麼,應當允許記者進行拍攝。公開場合是相對的概念,應當根據活動的性質和目的以及參加人員的構成作出判斷。新聞記者在拍攝的過程中必須充分尊重現場活動組織規則,必須自覺維護活動場所秩序,不得尋釁滋事,不得公開挑釁,不得侮辱他人的名譽,不得損害公眾人物的人格尊嚴。

  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為了監督公眾人物的言行,允許新聞記者採用特殊的方式報道公眾人物的言行,譬如,允許進入私人會所,報道公眾人物吸食毒品或者現場酗酒的畫面,允許新聞記者喬裝打扮進入現場拍攝淫亂場面。筆者認為,如果是出於監督之目的,向公眾揭露公眾人物的醜行,那麼,應當允許新聞記者採用特殊的方式進行拍攝。但是,新聞記者必須承擔法律上的風險。如果新聞記者拍攝報道的內容不真實,或者新聞記者對公眾人物的行為理解錯誤,被公眾人物送上被告席,那麼,新聞記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總而言之,在採訪報道公眾人物的過程中,一方面要實事求是,避免不必要的煽情和渲染,另一方面也要給予新聞記者足夠的活動空間,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使其充分行使對公眾人物的監督權。新聞報道的職業倫理值得討論,但是,如果脫離了客觀事實,進行形而上學的議論,那麼,這樣的討論非但無助於重建新聞職業道德倫理體系,反而會不斷地割裂共識,産生不必要的爭論。具體到本案而言,新聞記者可以守候在病房的門口,靜靜地等待醫生發佈權威的資訊,但是,萬萬不可冒充醫務人員進入重症監護室,因為那樣做不僅違反新聞採訪報道的職業道德倫理準則,同時也違反國家現行的法律。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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