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留學生在韓國“親朝”被逐冤嗎?

時間:2014-10-09 15:20   來源:新京報

  性質上屬於“戒嚴法”的韓國《國家保安法》,當今仍生效,的確存在可議之處。但作為留學生,只是駐在國的“客人”,有遵守現行法律的義務,卻無修改他國現行法律的權利。

  據韓國《朝鮮日報》援引韓國法務部5日發佈的消息,一位來自中國廣東的20歲留學生宋某在申請由語言研修簽證(D5)更換為一般留學生簽證(D2)時被舉報有“利敵”行為,最終遭到驅逐出境。

  按照韓國媒體引述韓國法務部移民特殊調查隊的説法,宋某不僅在韓留學期間多次參加親朝示威活動,且其住處被發現數百張內容為要求韓國總統樸槿惠下臺的宣傳品,因此被認定違反了《國家保安法》。

  韓國《國家保安法》制定於朝鮮戰爭一觸即發的1948年,主要內容為“取締並禁止如下團體個人或不法行為”:反國家團體、反國家活動,主動支援反國家活動,潛伏于國內的反國家團體成員,稱讚或鼓勵反國家團體的行為等等。可以説,《國家保安法》本質上就是針對朝鮮的一部“戒嚴法”,而在朝鮮南北方僅有停戰協定而無和約的背景下,朝鮮本身就被視作“反國家團體”,以此衡量,宋某的許多行為自然會被韓方視作“不法”。

  在漫長的軍政府時代,“利敵”和違反《國家保安法》可能意味著牢獄之災,甚至殺身之禍;而即便在韓國成為民主化國家後,《國家保安法》也依舊約束著韓國人和在韓僑民的言行,只是相應懲罰有所減輕。如2012年2月10日韓國民間組織“和平統一運動”成員樸政全因在推特上發表親朝言論,就被以違反此法為由刑拘;前不久仁川亞運會期間,兩名在賽場兜售朝鮮國旗的中國僑民被處以沒收“敵對物品”,所依據的也是此法。

  入鄉隨俗,在國外生活、工作和學習,遵守駐在國法律法規是應盡的義務,個人持怎樣的觀點、主張、信仰是本人自由,但這些都只能在合法的範疇內表達,否則被駐在國用法律條文約束、處罰,也就只能無話可説。

  平心而論,性質上屬於“戒嚴法”的《國家保安法》,在和平、民主的當今時代繼續生效,的確存在許多可議之處。這一法案因特殊歷史原因而存在太多主觀隨意性,自誕生至今一直受到許多批評。2004年盧武鉉任總統期間,還曾力推廢除或修改這一法律。但法律存廢,是駐在國政府、民代機構、法律界和國民的事,僑民、留學生只是駐在國的“客人”,有遵守現行法律的義務,卻並沒有修改他國現行法律的權利。

  □陳在田(學者)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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