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立法引導資訊良性傳播

時間:2012-12-28 10:23   來源:人民日報

  日前,一起因社交網路引發的誹謗案引起了印度尼西亞社會的關注。印尼總檢察署副檢察長艾凡迪發現有人在社交網路上散佈消息,稱其從證據保管室裏盜用約1102萬美元。艾凡迪認定散佈消息的人是其律師米爾扎,因為米爾扎曾經寫信給總檢察署檢察長阿裏夫舉報艾凡迪有貪污行為但不了了之,阿裏夫也隨後證明社交網路上的消息內容與舉報信內容完全一致。艾凡迪由此向警方提起訴訟。本案于12月19日開庭審理,檢方稱如果證據確鑿,米爾扎將因犯有誹謗罪、偽造證據罪和通過電子手段散佈虛假資訊罪面臨8年監禁。《雅加達郵報》20日發表文章稱,米爾扎可能成為印尼第一個因為在社交網路上發表攻擊言論而被判刑的人。

  近年來,網際網路在印尼發展迅速,社交網站得到廣泛的推廣。但隨著網際網路的日益發展,印尼政府對於網路上出現的一些不良現象備感擔憂。由於印尼人口中穆斯林佔絕大多數,政府對色情內容和反伊斯蘭言論尤其敏感。2008年4月,印尼政府要求所有的網路服務提供商暫時停止視頻網站的文件共用功能,以阻止一部反伊斯蘭電影的傳播,這是印尼政府第一次干涉網際網路訪問。類似的事件隨後發生在2009年,印尼的網路服務提供商被要求關閉一個涉嫌侮辱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的漫畫部落格。

  2010年,印尼某男歌手與兩個女藝人的不雅視頻在網際網路上傳播,促使印尼政府開始認真考慮採取措施規範網際網路內容。印尼通信和資訊科技部宣佈,所有的網路服務提供商必須安裝政府提供的資訊過濾系統。政府還提供了一個包含不良網站和不受信任網站的數據庫,並鼓勵所有人參與到該數據庫的建設中,向政府舉報平時發現的不良網站。

  為了禁止網路不良內容的傳播,2008年通過的《電子資訊法》是印尼政府做出的第一次嘗試。該法律禁止傳播針對個人或集體在種族、宗教等方面可能引發仇恨和爭端的言論,規定警察有權利拘留任何涉嫌網路誹謗的人,觸犯法律者最高可判6年監禁。隨即,印尼政府又通過《反色情內容法》,禁止公民製作、使用、傳播任何包含淫穢色情內容的照片、錄影等。製作這些影像産品的人將面臨最高12年監禁和最高約62萬美元罰款。而下載這些産品的人將面臨最高4年監禁和最高約22萬美元的罰款。

  印尼網站編輯艾迪對記者表示,政府需要制定相關法律對網路上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加以規範,減少誤導性言論和偏見。網路的內容提供者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在網上傳播、發表不實資訊、誤導性言論及其他違反公共道德標準的行為應當受到相應懲罰。

  印尼政府對網路在印尼經濟、社會發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持積極態度,但與此同時,印尼政府也在不斷加強對網路的監管。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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