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認識分歧需強化國際溝通
事實説明,由於與國際法存在明顯的衝突,美國有關“航行自由”觀點並未得到廣泛的支援和認可。美國國內決策層也日益認識到,若不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辦事,美國有關航行自由的説法也缺乏底氣。
針對有關《公約》會阻礙行動自由的言論,美國太平洋司令部司令塞繆爾 洛克利爾説,“該公約並未限制我們在海域執行軍事行動的合法權利”。美國國防部長帕內塔也認為,公約也許能夠“確保我們的航行自由和領空權,(該公約)是基本的國際條約”。
除了美國的霸權思維問題外,法規缺陷也為美國利用航海自由問題介入國際爭端提供了可能。
法律的效力在於界定的明確。現行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雖然秉承了航行自由的理念,但對具體條款界定卻十分模糊。如,既未明確航行自由的法律定義,也未規定航行自由可包括哪些具體活動或行動。
法規上的漏洞體現的是各國認識的分歧,它不但在文化差異較大的東西方國家之間存在,在文化趨同的西方國家之間也未徹底消除。隨著北冰洋冰蓋不斷消融,加拿大沿岸的“西北航道”在美加之間引發了一場巨大爭論。加拿大把該航道看做“國內航線”,對其擁有“執法權”,能夠對各國船隻進行必要的管理。美國駐加拿大大使威爾金斯則認為,西北航道是“中立水域”,美國軍艦在此擁有自由通行權。
為了宣示政策,美國軍艦多次故意不向加拿大申請就通過西北水道。加拿大一做出強烈反應,美國就給其扣上干涉航行自由的帽子。
因此,要實現真正的航行自由,關鍵在於當事國理解和尊重他國合法的領海權益和正當要求。對此,各國政界和國際法學界應當行動起來,通過交換認識和理論交流,促進共識達成,為制定完善的航行自由法律創造條件。(作者單位:軍事科學院,濟南軍區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