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自由,美國無權説三道四!

時間:2012-10-12 09:30   來源:中國青年報

  謀求自己自由,美國不守國際規範

  由於地理位置特殊,美國自視為“大陸島國”,對航行自由有強烈的需求。早在1918年,時任美國總統威爾遜就向國際社會宣佈,無論平時、戰時,美國在領海以外海洋上航行要有絕對自由。

  眾所週知,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都是有條件的。經過長期的實踐,國際社會目前已經形成了系統的“航行自由”國際規範。

  二戰結束後,聯合國3次召開海洋法會議,最終於1982年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其有關“航行自由”的規定,已得到世界150多個國家的認可。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航行自由”有空間範圍約束,只能限于領海之外,領海以內必須接受主權國家的有效管理;“航行自由”有形式規定,必須是無害航行,不能從事威脅他國安全、干擾破壞合法商業活動的行為。

  美國一方面叫嚷“維護航行自由是美國的基本利益”,另一方面又拒不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游離于國際規範之外。

  美國擔心的是,“無害航行”可能會限制軍事行動自由,阻礙美軍採取單邊行動。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軍艦船在非領海部分才有航行自由,在一國領海內只有無害通過權,這無疑為美軍的軍事行動套上了緊箍,美軍自然不爽。

  有資料顯示,美軍發揮其水下偵察優勢,多次悄無聲息地派潛艇到他國海岸,實施抵近偵察。若遵循上述條款,美軍今後的類似行動將不得不進行“無害化”處理,在他國領海內航行時,必須浮出水面並挂國旗。

  另外,美軍還擔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可能縮小自己的行動空間。美國至今仍堅持3海裏的領海規定,認為自己的軍艦可以在他國領海外的專屬經濟區、毗連區任意航行,航母上的飛機能夠自由起飛和降落,任務部隊能夠進行情報偵察、軍事演習和進行海上威懾行動。

  正是基於這一認識,美智庫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于2012年8月發表文章錯誤地宣稱,中國海軍“限制”了南海大部分範圍的航海自由,美國的情報蒐集工作也因此受到限制。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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