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歐盟航空碳關稅有三個核心的法律問題需要討論,一是歐盟是否有權力對歐盟以外産生的碳排放進行收費,國際公法如何規定的?二是歐盟的這個行為是否與歐盟在多個雙邊、多邊協定下的內容相一致?三是是否與歐盟在WTO體系中的權利相符合。
● 歐盟航空碳關稅措施違反多個WTO條款,但也可能符合WTO的例外條款。
● 服務貿易總協定下訴諸WTO尚有困難,在訴諸WTO之前,應該窮盡其他措施。本案是在國際民航組織下面的爭端解決程式,然後才能進入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所以應該先關注國際民航組織下的解決。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TS)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實施後,歐盟又進一步規定,對拒不執行的航企將施以超出規定部分每噸100歐元的罰款以及歐盟境內禁飛的制裁。這一舉措不僅激發了反對聲浪,更在國際法和環境法學者及實務界中引發了討論。
日前,由商務部條法司、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共同主辦的“航空、氣候變化和國際貿易規則”法律問題研討會上,來自商務部條法司、國家發改委氣候司、國際貿易和可持續發展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以及多家國際律所的業內人士,就歐盟航空碳關稅是否適用WTO法律框架、是否可就其上訴至WTO展開了激烈的討論。
與會人士認為,歐盟航空碳關稅的措施違背了WTO多項條款,但是由於涉及到對例外條款的適用等問題,訴諸WTO可能尚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