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公佈的一則消息,讓強生多國賄賂換取業務合同的潛規則在全球曝光:強生因在全球多個國家通過賄賂醫生和支付回扣等手段獲得業務合同,違反了美國《反海外腐敗法》而被控訴,為此強生公司同意支付總共7000萬美元以求和解。
“強生賄案”不過是美國《反海外腐敗法》拖出的諸多商業賄賂案中的一個而已,但從以往軌跡和慣例來看,該法每次在美國出手都會在其他國家出現“拔出蘿蔔帶出泥”效應,因為公開的商業賄賂醜聞會對相關國家的反商業賄賂和反腐敗造成不小的壓力。“商業反腐')">美式商業反腐”總是能夠攪動世界,其實也給世界上其他國家提了個醒:不要總是在有商業利益的時候才搬出“搶奪話語權”概念,在商業反腐上搶奪相應的“話語權”也是一個建設良性市場秩序的有效途徑。
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在中國為人所關注,至少可以追溯至2004年的“朗訊門事件”。在2004年4月,美國通訊設備供應商朗訊公司向美國證監會遞交了一份文件,該文件坦白,因為存在違反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內部管理不力行為,朗訊將解除其在中國區的多個高管人員職務。隨後中國電信業設備採購中的商業賄賂和腐敗問題在中國國內掀起了一陣輿論風暴,設備供應商為獲得合同常用各種商業回扣等方式向運營商的管理人員提供賄賂問題不斷浮出水面。
因為美國是一個資産證券化非常高的國家,因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反海外腐敗法》中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在1977年水門事件導致《反海外腐敗法》出臺之前,扮演類似角色一直是著名的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等法案,例如《證券交易法》中明確規定了上市公司“不能利用賄賂政府官員的行為,提高業績,誤導投資者”。而1977年美國國會以絕對優勢通過《反海外腐敗法》,也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公佈的一份“造勢報告”密不可分:該報告透露,當時美國至少有400家公司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問題的交易,這些公司承認自己曾經向外國政府官員、政客和政治團體支付了高達30億美元的鉅款。
由此可見,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包括中國在內的國家應傚法美國出臺《反海外腐敗法》以規範國內企業的商業道德建設,不僅有利於搶奪國際“商業反腐話語權”,也是推進市場經濟中企業商業倫理建設體系的法律約束基礎之一。(李雲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