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披露“直通車”可以開得更快些

時間:2013-07-01 14:16   來源:新京報

  上海證交所日前宣佈,從7月1日起正式推出資訊披露“直通車”,這意味著滬市上市公司約有三分之一的資訊披露事項可自行登記公告並直接在上海證交所網站和公司網站上直接披露,除了對有關並購重組仍實行原有制度外,上交所對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只實行事後監管,不再進行事前的形式審核。

  作為資訊披露制度改革的一種推進,上交所推出的這個資訊披露“直通車”是值得肯定的。證券市場從某種意義上來説就是一個資訊市場,誰掌握了獨家資訊,誰就有了在交易中贏得先機賺錢或避免風險的機會。因此,為了保證市場交易的公平公正,杜絕內幕交易的空間,應該努力縮小資訊從生成到向整個市場公佈的時間差。

  上交所開設的這個“直通車”允許上市公司在網站上直接披露資訊,這就避免了因在披露前實行審查這個流程而産生內幕交易的可能性,從而讓普通投資者和內幕知情人可以在第一時間同步得到資訊。

  現代科技的發展,為資訊披露的“直通車”提供了物質條件。今天,網路已經成為十分普及的資訊交流工具,在投資者隊伍中更是佔了主流,因此上交所的資訊披露“直通車”利用網路渠道是一個正確的選擇。就像上交所為此發佈的消息中所説的,“隨著資訊技術的發展和資訊傳播載體的變革,各市場主體對資訊獲取的快捷性和及時性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以電子化及事後監管為基礎的直通披露,可以更好地滿足快捷性和及時性的要求,從而大大提升資本市場的整體運作效率。”

  但是,就目前的資訊披露渠道來説,儘管管理部門已經對資訊上網有了充分的認識,並且在積極推行,然而對於原有的平面媒體傳播形式仍未放棄,上市公司在通過網站披露資訊以後,仍然不得不在一些由證監會指定的平面媒體上將有關資訊再重復刊登一遍,儘管這些資訊對投資者來説已是“明日黃花”,基本上沒什麼價值了,但上市公司卻不得不遵守這個已經毫無意義的規定。

  當然,上市公司資訊必須在指定的平面媒體上披露,這個規定寫進了我國的《證券法》,證監會沒有權力廢除它。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條款在1999年生效的《證券法》第一稿是沒有的,只是在2005年生效的《證券法》第二稿中才加了進去,原因何在,我們不得而知。目前,對《證券法》的修改已經提上議事日程,那麼,證監會有必要將這條已經被證明為過時的條款納入修法的總體考慮之中,將資訊披露“直通車”開得更快一些。(周俊生 上海財經評論人)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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