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至25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專門會議提出,要統籌制定領導幹部辦公用房、住房、配車、秘書配備、公務接待、警衛、福利、休假等工作生活待遇標準,落實不贈送、不接受禮品的規定,切實解決違反規定和超標準享受待遇的各種問題。
近年來,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幹部在待遇上追求奢靡、享受特權的問題愈演愈烈,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幹部群眾對此反映強烈。中央政治局專門會議要求統籌制定領導幹部待遇標準,切實解決違反規定和超標準享受待遇的問題,是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也為進一步完善領導幹部待遇標準、以預算改革推動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待遇標準提供了一個有力的制度抓手。
我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準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作為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領導幹部享受的待遇主要分為三類:一類與履行公務有關,如辦公用房、公務接待等;第二類與日常生活有關,如住房、福利、休假等;第三類既與履行公務有關,也與日常生活有關,如配車、秘書配備、警衛等。一直以來,國家對領導幹部的待遇標準都有具體規定,如規定什麼級別的領導幹部配備多大面積的辦公用房,什麼級別的領導幹部能夠配備秘書和警衛等。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現實情況的變化,這些規定一般也作出相應的調整或改變。
統籌制定領導幹部待遇標準,需要對有關待遇的項目和標準進行統一“審查”、綜合權衡,以確定相應級別的領導幹部能夠享受哪些待遇,以及享受何種“級別”的待遇。從現實情況看,有些待遇(如配備專車、專職秘書)應繼續嚴格限定享受者的範圍,有些待遇(如住房、公務接待)可以隨社會經濟發展有所提高,但對提高幅度應有嚴格限制。更關鍵的是,統籌制定領導幹部待遇標準,不能在“自己給自己定標準”的封閉渠道中進行,而應當由相關職能部門牽頭,人大依法進行審查監督,公眾行使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應當是一個開放的過程。
領導幹部待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從根本上説,人大對制定待遇標準的審查和監督,就是審查、監督財政預算工作的一部分,公眾對制定待遇標準的參與和監督,也是參與、監督財政預算工作的一部分。財政預算一經人大審查通過,就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待遇標準,就不僅僅是執行國家規定,而是要上升到執行國家法律的高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新的領導幹部待遇標準出臺後,必須在嚴格執行、嚴厲追究上下工夫,要以更加積極開放的心態,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力量,與相關職能部門、人大機關、司法機關形成合力,讓違反規定和超標準享受待遇者受到問責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