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員工薪酬實行工資總額管理,即企業給員工發放的工資、獎金總額不能超過工資總額的限度,否則就是違反規定,且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日前,有媒體報道,一家有幾十名職工的國有企業,為了調動職工積極性,未經上級公司批准,7年間給職工超額發放1664萬餘元獎金,該公司正副總經理後被一審認定構成私分國有資産罪。該企業總經理齊某則認為,員工超額完成績效,不給予獎勵,最終受損的還是國家。
按照規定,國有企業員工薪酬實行工資總額管理,即企業給員工發放的工資、獎金總額不能超過工資總額的限度,否則就是違反規定,且要承擔相應的後果。該企業發放的1664萬元獎金,若在工資總額外,必是違反規定。但引起我們思考的是“違反規定”和“不違反規定”分別會給企業帶來什麼樣的結果。
違反規定,可能出現以下情況:一是員工收入增長,企業資産增長,且企業資産增長不低於員工收入增長,這實現了企業與員工的共同發展,是個非常好的結果;二是員工收入增長,企業資産也增長,但企業資産增長低於員工收入增長,這個結果不如第一個;三是員工收入增長,但企業未得到發展。在這三個選項中,第一個選項是最優的。在制度安排上,應該與之相適應,否則,應改革制度。
不違反規定,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員工收入、企業資産都增長,且二者的增幅相匹配;二是員工收入、企業資産都增長,但不如在違反規定的情況下增長得快;三是員工收入增長,但企業資産增長得慢,發展受到影響。後兩種情況,同樣説明制度有改革的必要。
這個問題説明制度的重要性。如在前述案例中,遵守制度,員工收入、企業發展均受影響;而違反制度,員工收入會更高,企業會更好地發展。這時,企業應該向上級機構要求進行相應的制度改革,而上級機構也應該做出相應的制度改革。
在本案中,作出一個更好的薪酬制度設計並不難,但為何沒有出現?這應是我們深思的問題。如果這個企業是民營企業,若現有的工資總額“限制”了企業的發展,企業定會增加工資總額或採取其他的制度安排(當然,也需要通過董事會批准),從而實現員工收入、企業發展的共贏。原因很簡單,投資者的利益和企業的利益是綁在一起的,理性的投資人不會拒絕讓企業得到更好發展的制度安排。
國有企業則不同,若現行制度抑制企業發展,企業要求進行制度改革,這需要得到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對進行審批的部門而言,批准後面臨兩種結果:一是企業發展、員工得益,但主管部門不會有任何收益;二是員工得益,但企業發展受損,甚至員工、企業均未獲益,此時,主管部門就會承擔制度改革的風險。
一項制度改革,若主管部門不受益且要冒風險,那麼,主管部門最好的選擇就是不改革。而這時的後果承擔者,就是企業。因此,在更高層面做出制度安排,或許是惟一的可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