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底南京6座六朝墓被毀事件有了查處結果,責任公司被處罰款50萬元,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其在已結束考古區域恢復施工。(《人民日報》4月18日)
6座六朝古墓被毀,施工單位卻只是被罰款50萬元,儘管這已是《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規定的最高限額,但社會公眾似乎並不買賬。很多網友質疑,這樣的“交易”太划算了,不知是對違法行為的懲罰還是鼓勵?
根據文物部門披露,6座六朝古墓並不是在無意中被毀壞的,而是經歷了一個漸進的過程。今年1月初,市民舉報該工地發現兩處古墓葬,文物部門現場勘查後,要求施工單位停工,但施工單位卻一意孤行,將兩處墓葬夷為平地。到了3月份,另外4座新發現的古墓葬,也是在文物部門要求停工的情況下被毀掉的。
對於這樣的惡劣行徑,僅僅處以罰款顯然難以彰顯正義。其一,施工單位的毀墓行為不是“不知情”,而是已經在遭到文物部門制止的情形下做出的理性行為,具有主觀、惡意的特徵;其二,根據文物專家介紹,被毀壞古墓墓主人級別很高,墓葬的文物價值很高,屬於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而據刑法第324條第1款規定,應該以故意損毀文物罪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此外,任何一項行政處罰,除了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懲戒、尋求法律的正義之外,還存在一個“以儆效尤”的嚴峻問題。也即,從法理上講,法律調整的不僅僅是當下的利益關係,也有責任杜絕更多作姦犯科者的慾念。以地産行業的暴利,如果對惡意破壞古墓葬的行為只是課以數十萬元罰款的話,那麼,很容易引起後來者的如法炮製。畢竟,與縮短工期造成的損失相比,區區50萬元代價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事實上,此類懲戒行為之所以被社會公眾習慣性的理解為是一種縱容,根源就在於處罰並未到位,甚至以罰代管。而依靠這樣的“嚴格管理”,又怎麼可能呵護好廣袤國土上的文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