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備受輿論關注的“梅吉祥、梅吉楊案”,上海司法機關高度重視,已組織力量做進一步依法核查。曾轟動上海的這起“兩梅”案,殺妻真兇究竟是誰?其中是否真有冤情?目前尚難作出結論,有待司法核查。但結合以往出現的一些冤錯案件,分析它們形成的原因,除了必須進一步強調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人權保障、無罪推定、裁判獨立等司法原則外,我覺得,在司法的操作層面,更需要確立“理性司法”的思維。唯有這樣,才可能在具體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確保實現司法的公正。
刑事案件的查辦和審理,關乎當事人的人身權益,更涉及社會對司法公正的評價和信賴,因此,尤其需要以“理性”作為支撐。
一是要堅持“熱案冷處理”。有些有影響的案件難免會成為社會焦點。如果對“熱案”進行“熱處理”,常常難以保持平和的心態,受法外因素的影響和干擾較多,也難以冷靜、理性地對案件證據進行審查和判斷。很多冤案錯案就是在“熱案熱處理”的狀況下形成的。加之我國目前的司法構架有時難以抵抗外界壓力和干擾,因此,倡導“熱案冷處理”,強調司法要保持應有的理性十分重要。不恰當地提倡“從快”,很容易受情勢、情緒影響,很難保持冷靜、客觀的態度,甚至會出現“情緒化”判斷和“跟風式”裁判。
二是要堅持“零口供”證據審查。“零口供”證據制度在我國還沒有實行,但作為證據審查的方式還是值得借鑒的,它是避免錯案形成的重要方式。檢察機關在起訴案件之前,可以考慮如果把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視為“零”,看其他證據鏈條是不是完整、是不是還能支援起訴意見,也就是去思考和判斷假設沒有有罪口供,事情究竟會怎麼樣,因為被告人完全可能在被起訴之後推翻供詞。筆者通過對若干冤案錯案的分析發現,在被告人不承認有罪的情況下,冤案發生的幾率常常很低,因為這時,控方常常會去盡力全面收集各種相關證據材料,工作也會做得更加仔細和週全。而一旦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有的甚至是在刑訊逼供或者其他“高壓”狀態下形成的有罪“供述”),司法人員就常常容易予以輕信,而忽視對其他相關證據的收集、審查和印證。因此,引進“零口供”的證據審查方式,可使指控證據建立在更為堅實的事實基礎上。
三是要改變“設身處地”思維模式。個別黨政領導在對司法個案的處理作“指示”和發表“高見”時常説:“你們要設身處地地想一想”、“你們要換位思考”。如果從體察民情的角度看,這些話似乎沒錯。但司法活動有其自身的規律和要求,它是冷靜、客觀和有一定距離感的理性活動,如果司法人員都採取“設身處地式”的思維方式,又如何保持應有的中立態度呢?如果他們都設身處地地想著“被害人假如是我的妻子或者親姐妹”、“被偷的財物如果是我家的東西”等,那一定會過度重判被告人,不出錯案甚至冤案才是怪事。
四是要充分關注當事人辯解。關注被告人辯解和律師辯護意見十分重要,但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公、檢、法三家的觀念和存在的問題似乎有些趨同,通常都表現為不能正確把握好認罪態度與合理辯解之間的關係。有時,只要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了自我辯解,一些司法人員就認為他們“認罪態度不好”,這在無形之中影響甚至變相剝奪了他們法定的自我辯護的權利,導致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了博得一個“態度好”的印象,放棄了自我辯護與合理辯解。這時候,呈現在司法人員面前的“認罪態度”,可能才是一種真正的“假像”,並更容易導致差錯的形成。所以,司法不能混淆“辯解”與“認罪態度”兩者間的關係,應當更多地傾聽被告人的自我辯解和更善於耐心聽取律師的辯護意見。真正做到兼聽則明,使整個查案、審案的過程,更加接近和發現事實的真相,排除合理懷疑與疑點,作出正確的判斷。
司法是一項極其慎重並需要付出持續理性的事業,要體現客觀、公正並滲透著民主、人權、法治、人道等現代先進政治理念的活動,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在案件的審查、判斷和裁決過程中,力爭保持“不凡”、“超脫”的立場和理性態度。唯有以先進的法治理念為指導,嚴格依法辦事,按法定的程式辦案,強化司法的獨立、公開和訴訟制衡,才能避免冤假錯案再度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