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裏
到2012年底,我國制定憲法和現行有傚法律243件,行政法規721件,地方性法規9000多件。從新中國成立之初的一部婚姻法起步,到今天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既讓人們感慨數千年的“人治”社會已經脫胎換骨,又帶來了“有法可依”以後的新思考。
小平同志在改革開放初期就提出,建立社會主義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循著這樣的法治建設路徑,習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中所提出的,“在全社會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引導全體人民遵守法律、有問題依靠法律來解決,形成守法光榮的良好氛圍”,凸顯了法治精神在依法治國新階段中的重要作用,無疑極具時代特色和現實意義。
人是需要一點精神的,法治建設也是如此。沒有精神的法治,猶如沒有靈魂的人體,再剛性的法條也難免淪為擺設。因此,法治精神是法治的靈魂,人們沒有法治精神、社會沒有法治風尚,法治只能是無本之木、無根之花、無源之水。歷史上,管仲指出“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明代張居正感嘆“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講的都是這個道理。這種“使法必行之法”,其實質就是法治精神。
“法之必行”的真正動力來自哪?有人説靠監督,有人説靠激勵,也有人寄希望於懲戒。這些都不無道理,但還有一點往往被人忽視,那就是有賴法治精神。常見媒體有這樣的報道,一些考試即使監考人員眾多,監考規則嚴格,技術手段先進,各種作弊依然防不勝防。所謂“破山中賊易,破心中賊難”,如果規則活在心中,自然會有“不逾矩”的行動約束。
當遵紀守法成為一種自覺,依法辦事成為一種自然,才能源源不斷地釋放規則的正能量。法治建設又何嘗不是這樣?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運用法律手段討薪的農民工、活躍在決策聽證會上的市民、按照資訊公開程式查看政府“帳單”的網友、提供法律援助的公益律師等,正凝聚著法治社會的精神與力量。同樣不可忽視的是,紅燈面前一窩蜂的“中國式過馬路”、“信訪不信法”、“走關係”強于“走程式”、拼實力不如“拼爹”等現象並不少見,法律懸空、制度空轉的背後,則是法治精神的缺失。
正如盧梭所説,“規章只不過是穹隆頂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誕生的風尚才最後構成那個穹隆頂上的不可動搖的拱心石”。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裏。
從這個意義上看,法治並不完全取決於法律條文有多麼複雜嚴密,也不僅體現在普通民眾對法律條文有多麼深透的了解,而在於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識、法治觀念熔鑄到人們的頭腦之中,體現於人們的日常行為之中。黨的十八大把“法治”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一大要素,就是要讓法治成為一種全民信仰,化為社會文明進步的強大動力。
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也是一個系統工程。執政黨依法執政、依法治國,政府依法行政,廣大人民群眾自覺遵守法律,把法制教育與法治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才能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圍,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當全社會都把法治當成一種生活方式的時候,法治中國就會形成”,這樣的判斷,也反映了我國法治建設正在邁向新階段: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培育法治精神、涵養法治文化,已經成為衡量法治文明的新標準,推動法治進程的新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