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5天才上報,還不算“遲報”?

時間:2013-01-07 13:35   來源:新京報

  對於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資訊報告,國家有非常明確的制度。長治方面即便在初報環節存在定性不清的問題,那麼,公眾實在不理解,長治難道用了5天時間才查清基本情況?

  1月5日下午,河北邯鄲市區突發大面積停水。停水的原因,原來是邯鄲接山西省有關部門通報,漳河上游濁漳河山西境內發生了事故性污染物排放。而這起苯胺泄漏事故,竟發生在2012年12月31日。

  5天裏,受污染的漳河水從山西長治流向了河北邯鄲,又經由紅旗渠流向了河南安陽。6日,安陽方面聲稱,紅旗渠等部分水體有苯胺、揮發酚等因子檢出和超標。

  這起事故讓邯鄲全城瘋狂“搶水”,也令下游的河南民眾惴惴不安。當輿論皆詫異於這起污染事故“遲報”之時,長治方面卻表示,並未遲報事故,都是按照相關規定作出的處理。

  長治市新聞辦主任稱,“我們都是按照規定程式報的,並不是晚報5天。發生了污染以後,只要污染不出長治的邊界好像就不用往省裏報,自己處理就行,出邊界了這才需要報,再詳細的我也不是很清楚。”

  長治的做法果真沒有問題,不算遲報嗎?

  顯然,一起影響如此惡劣、範圍如此之大的環境污染事故,事發5天之後,才上報給山西省環保部門,才讓下游的地方政府知道,這如果還不算遲報,實在有違常識。邯鄲方面雖然不好説長治“遲報”,但也在抱怨“上游污染通知確實有點晚”。

  而對於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資訊報告,國家有非常明確的制度。既有《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也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資訊報告辦法》,地方也都有據此而制定的相關制度。遺憾的是,在這些制度、規定當中,都找不到什麼依據,支援這位新聞辦主任的“污染不出長治不用上報”的説法。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資訊報告辦法》明確規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市(區)、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1小時內,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也明確規定,“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就屬於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而從結果看,長治污染事件,已經符合這一標準。

  或許,一起環境污染突發事件一開始難以確定其級別。對此,《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明確將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後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

  長治方面即便在初報環節存在定性不清的問題,那麼,公眾實在不理解,長治難道用了5天時間才查清基本情況?

  而按照《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對於較大以上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發生後,長治有關方面也應當在兩小時內報告山西省人民政府。

  就事實來看,因為長治事實上的遲報,給控制污染造成了極大的被動,也擴大了污染的影響範圍。長治是否存在遲報,甚至瞞報的行為,是否存在瀆職,皆需要國家環保部和山西、河南、河北等方面進行聯合調查。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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