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戶成為警方“合作夥伴”,積極出錢出力,似有不妥。
10月25日,徐州市公安局雲龍分局對外宣佈,獅子山派出所首創“積分制”,社區居民通過化解民轉刑矛盾糾紛、抓小偷揭傳銷、發現重大案情、重大安全隱患等做好事“積分”,可持卡在轄區超市、飯店、KTV、浴室等處享受折扣優惠。
做好事,該不該獎,相信沒什麼爭議。但該不該用物質獎勵,恐怕會有不少爭議之聲,不過,就公安局雲龍分局的做法,這一點也不該有什麼爭議——參加治安巡邏、抓小偷揭傳銷、發現案情及時舉報等等,不是舉手之勞的善事,這是公民有代價、有風險的付出,本就該獲得報酬和獎賞。
不過,具體到獎勵方法,政府部門不再自掏腰包,而是選擇和商戶合作,創造了一個“積分制”,卻值得商榷。
公民為社會治安付出了辛勞,受惠的公共利益,這時候理應由政府財政出資,給予嘉獎。而獎勵方一旦變成了商戶,結果不成了政府請客、商戶買單了嗎?
當然,對於商戶而言,加入積分獎勵計劃,無疑幫他們做了廣告,他們也是有利可圖的,但如此一來,商業利益與公權力就實現了捆綁,以公權部門的招牌為商戶信譽打了保票,這明顯逾越了公權力的界線。
更大的問題還在於,警方作為執法部門,將如此多的超市、酒店、浴池、駕校、學校等變成自己親密的“合作夥伴”,這可能影響執法的中立。常言道,吃人嘴軟,拿人手軟,無論是商戶的打折優惠,還是學校的招生優惠,這都是有償的付出,這些企事業單位為警方工作積極出錢出力,那麼,當它們有涉嫌違法的行為時,警方還能做到嚴格公正執法嗎?當它們遇到什麼麻煩糾紛時,警方會不會不偏不倚進行處理?
借助民力,推動社會治安的治理,出發點很好,但無論如何,都應恪守公權力的中立角色。警方可以按照現有制度,聘用臨時治安管理人員發給固定薪酬,對幫助警方破案的公民予以重獎。企業也可以自願地給這些人提供購物和消費的優惠,以彰顯自身的社會責任。這些都無可厚非,可是,一旦有二者的“合作”,權力與市場之間原本清晰的界線,就會變得犬牙交錯,這樣的不良後果,不知當地考慮過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