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的難點在於,需掌握社會治安與公民人身自由之間的平衡點,在取消勞教之後,需要有一個銜接現行行政拘留與刑事處罰的違法矯治手段
10月9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回答了記者提問。針對勞教問題,姜偉表示:改革勞動教養制度已經形成社會共識,相關部門作了大量的調研論證工作,正在研究具體的改革方案。(據新華社10月9日電)
雖然這一次對勞教的改革沒有體現在《白皮書》中,但是,姜偉的權威表態,依然讓我們看到勞教制度改革破題在即。姜偉稱:“勞教制度是由中國立法機關批准的法律制度,有法律依據。勞教制度為維護我國的社會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當然,勞教制度的一些規定和認定程式也存在問題。”這是對勞教制度一個坦率的定性。
我國勞教制度起源於1950年代;在改革開放之初,在社會治安亟待“霹靂手段”治理的特殊時期,又被重新激活。197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這就是“立法機關批准”的依據;但,這不是人大立法。特別是2001年的《立法法》明確:“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全國人大立法。這使得勞教制度的合法性備受爭議。
而且,因為勞教處罰不是司法程式,沒有公檢法三家平衡制約,沒有律師辯護,只是由公安機關一家決定,它的處罰對象包括“無理取鬧”“不務正業”等等,定義寬泛,容易成為口袋罪,也缺乏《刑事訴訟法》的嚴格程式保障。因此,勞教極易被濫用。這就是姜偉所説的“勞教制度的一些規定和認定程式”存在的問題,並且問題不小。
比如,前不久鬧得沸沸颺颺的唐慧案。唐慧的幼女被脅迫賣淫,但負責此案的永州警方消極辦案,唐慧多次陳情,卻被警方勞教一年半。在少數地方,勞教被作為打壓批評監督、要挾公民的手段,更是嚴重扭曲了勞教制度矯治輕微違法的本意。
從歷史發展説,當初勞教制度通過收容、關押輕微違法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人員,對改革早期的治安治理起過一定的作用。但隨著中國的法治完善,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不經過法庭、“刑期”卻可超過刑事處罰的勞教,其合理性正在慢慢消解。所以通過立法,以“違法行為矯治法”代替現行勞教制度,成為了社會共識,但破題並不簡單。
早在2003年,全國人大內司委有關負責人就曾表示:人大正在對勞動教養真正變成社會矯治的一種手段,進行研究。2005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違法行為矯治法》列入了當年立法計劃。但是,草案發給各省、各部委及相關部門徵求意見,來自公安部門的反對聲音最大,有的省份擔心社會治安不穩定,立法最終停滯下來。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發佈了《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委員會試點工作方案》,甘肅、山東、江蘇、河南的四個城市正在進行改革試點,試點工作由違法行為矯治委員會負責,委員會由數個部門、不同行業的人員組成,對當事人是否執行勞動教養以及執行時限,共同商議、討論決定,這使得勞教改革再次啟動。
改革的難點在於,需掌握社會治安與公民人身自由之間的平衡點,在取消勞教之後,需要有一個銜接現行行政拘留與刑事處罰的違法矯治手段,應對社會治安問題。這種違法矯治手段,既要足以威懾城市中游走在違法灰色地帶的“邊緣人”,又必須吸納于現行法律框架內,保障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還要防止個別政府部門濫用它報復公民。
姜偉在回答有關司法改革的提問時説:對中國的問題,只能用中國的智慧和中國的方法解決。所以,解決中國勞教問題有賴於“中國智慧”,需立足於中國現實的治安環境、立足於國民的權利意識水準。好在改革已成為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