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浙江溫州平陽的網友稱,其店舖停業10個月,最近3個月突然産生稅費,去平陽縣地稅局鰲江分局諮詢時,被告知“交也得交,不交也得交”,還發現“局長上班品茶道,副局長上班穿著家居拖鞋,還拍桌子罵納稅人,一樓辦事窗口員工在玩手機”。(9月25日《大河報》)
處理很迅速——品茶道的局長調離,拍桌子罵人的副局長調離,玩手機的員工調離。很多網友不解,難道“調離”也是一種處分?在我看來,“調離”不但是一種處分,而且是一種很重的處分。
在現行《國家公務員法》中,針對公務員的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並沒有“調離”一説。調離,顧名思義,調動、離開(現有工作崗位、職位)。公務員有了違法違紀行為,換個崗位、職位,這的確不能算處分。然而,“調離”在實際工作中時常作為一種處分行為來實施。
稅務、工商、藥監、審計……多是被公眾認為有權勢、待遇好的部門,多是手中掌握權力、享有資源的職位。就拿稅務部門來説,各地實行“陽光工資”,地方公務員按當地經濟社會狀況確定標準,唯獨稅務等垂直部門身在地方、薪比上方。倘若將某官某員調離稅務部門,調離原來的崗位,你説這是不是一種很重的處分?
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余仲華通過對2005年國家公務員考試進行研究得出:錄取一個國家公務員的經濟成本平均達到2.6萬元,其中最熱門職位的成本為25.6萬元/個,每個考生平均支付成本為750.8元,這些數字還是保守估計。稅務崗位每年在“排行榜”中都名列前茅,一旦被調離就等於“貶值”。
從“熱門”部門調到“冷門”部門,從“熱門”崗位調到“冷門”崗位,“調離”這個法外“法”,在人家看來,這難道還不構成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