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某報經常刊登相近內容的檢查或道歉信,一律600元一則,內容涉及計程車司機不係安全帶,企業對國家法規學習不夠等。律師稱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相關違法違章人員“登報檢查”沒有法律依據。而貴陽市客管局稽查科工作人員表示,此舉是“上級領導的決定”。(9月11日《東方早報》)
執法部門讓受罰者登報寫檢查,並非貴陽市的“專利”。儘管貴陽多個職能部門在處罰當事人、企業後,讓他們公開登報檢查看似有著“教育警示”作用和有“上級指示”的充分理由,但顯然沒有法律依據。
要知道,行政機關行使處罰權,只能根據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來履行職能,不能突破公權的邊界和法律的紅線。即對公權來説,法無明文授權則不可為。讓受罰者登報寫檢查、道歉,不能因為有警示意義,就可以擴大處罰權,並以“上級決定”的理由執法違法。
事實上,《行政處罰法》已經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只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産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7種情形。但登報檢查不在這7種處罰種類之內。同時,該法還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而貴陽多個職能部門讓受罰者登報寫檢查,雖然並不是由職能部門收取600元登報費,但卻是由公權驅使,面對新的處罰,受罰者只能被動服從。筆者以為,這顯然就是一種變相的“一事二罰”。
毋庸諱言,在其他行政處罰行為之外,違法違章的企業和個人還要支付登報的600元費用,不僅加重了企業和個人的負擔,而且,有關執法單位在執法過程中創設這種行政處罰的種類,明顯嚴重違法。
公權越界和嚴重違法,並以理直氣壯的口吻來應對解釋,一方面説明公權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另一方面,説明相關的監督機製成為“旁觀者”。像今年7月10日,貴州省政府法制辦明確,對偷逃通行費車輛採取登報檢查和收取登報費用的行為確無法律依據,要求糾正此類違法行為。然而,直到9月7日的當地晚報上,貴陽環城高速公路營運公司還在責成偷逃通行費的駕駛員登報道歉。可見,當監督缺席,公權越界的衝動就仍會延續下去。
當然,不僅存在法制部門監督的缺席,還有自下而上的監督缺席。譬如,《公務員法》中就有公務員不得執行有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但貴陽有關部門和人員執行“上級領導的決定”,顯然是典型的法盲執法,更背離了公務員職業操守,也暴露出法律規定下級可監督上級的軟肋。
其實,近年來屢屢出現的“遊街示眾”、罰款指標、城管打人、土地違法、民生資金成為唐僧肉等公權越界和嚴重違法行為,無不是公權監督缺席的産物,同時,公權越界後付出的違法成本極低,幾乎為零,成為公權衝動的主要誘因,這是需要高度警惕的,也是監督公權的部門需要反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