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監管絕不能成為亂設行政審批的藉口。”甘肅省啟動“效能風暴行動”後,在全面治理行政審批制度中開出首份“禁令”,“暫行”了14個月的《甘肅省生産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許可管理暫行辦法》被省政府法制辦叫停(7月10日《工人日報》)。
加工油條、賣個饅頭也要辦行政許可證,這個行政許可文件在執行一年後被宣佈廢除,確實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因為它超出了法定的行政許可範圍,屬於規範性文件自行創設的行政許可事項。
但是,這個違法文件卻早已從2011年4月1日發佈施行,到現在已經實行一年多,質監局已向近500家食品加工小作坊頒發了加工許可證,現在《暫行辦法》被叫停,付出的巨大人力、物力和財力,該由誰來買單?連甘肅省質監局也提出了這個問題。
問題出在哪?原來問題出在規範性文件備案程式上。地方部門出臺任何規範性文件,必須經過政府法制部門的審查,“體檢”合格後才能正式發佈,這就是所謂“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是政府法制監督的一項重要制度,全國31個省市區都早已建立了這樣一項制度。
按照邏輯推理,這個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應該是審查在前,出臺在後,才能把違法違規的文件堵在出臺之前。但是,一些地方的備案制度卻不是這樣規定的。就以甘肅為例,《甘肅省規章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規章應當自公佈之日起30日內報送備案,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佈之日起15日內報送備案。”這就是説,規範性文件可以先公佈執行,然後在15日之內上報法制辦備案審查。我真不知道如此規定究竟是什麼道理。事後審查,如果文件出了問題怎麼辦?難道政府認為文件審查一定沒有問題?難道所謂“備案”只是一個形式?這裡有一個制度完善的問題。
此外,根據《甘肅省規章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第8條規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規章、規範性文件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15日。”如果質監局的文件最遲在去年4月15日送審,政府法制辦就應該在去年5月15日,最遲5月底審查完畢,為什麼卻到今年6月底才發出廢除令?這一年時間,政府法制辦在睡大覺?政府法制辦都不嚴格執行制度,怎能不讓別人違規?
既然違法,除了撤銷、廢止,確實沒有什麼辦法,政府威信受損也好,造成人力、物力浪費也好,都只能認了。問題是如何防止今後再犯此類低級錯誤?辦法其實很簡單,就是修改規範性文件“備案”程式,一律堅持先備案,經審查合格後再公佈施行。事實上,全國已經有許多地方就是這樣做的。廣州市就建立了規範性文件“前置審查制度”,要求規範性文件在正式發佈前應當送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否則不得發佈。政府法制機構在行政規範性文件發佈之前進行審查,而不是發佈之後進行監督,這樣就實現了更嚴格的把關,可以把規範性文件的不適當、違法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
當然,對於法制辦有章不循,一個規範文件審查超過一年時間,也應該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