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近有觀點認為,官員“作秀”有“不可避免”性,進而提倡官員學會“作秀”。文章説,要面對群眾,要和群眾打交道,形象展示就不可避免,“秀”在某種程度上應成為官員的必修課。此一“新見”很快就受到輿論廣泛關注。
泛泛地把“秀”説成“官員的必修課”,其實不僅缺乏邏輯嚴謹性,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官員”的概念,從最狹義的層面理解,也相當於“公務員”之説,即過去所謂“黨政機關幹部”。根據國家公務員局今年3月公開的數據,截至2010年,我國公務員總數約為689.4萬人。如此眾多的官員都去“作秀”,公共管理豈不是淪為一個碩大無比的秀場?
“秀”當然是介紹決策、亮明態度、表達情感的方式,“秀”得好,有利於改善和促進政府與社會的良性互動。這話沒錯,其實“秀”的主體資格已隱然其中,即官員中的“決策”者,而非一般官員。國外也是一樣,有權作秀的,往往是一些搞政治的人,包括各級政府首長、政客、民意代表、政黨領袖等。他們“作秀”的目的,是在與選民互動中推銷自己,實際上是一種“政治公關”。
但從世界範圍看,假使我們把“官員”理解為政府公務員,則大部分國家的公務員分為“政務官”與“事務官”兩大類,“政務官”指選舉産生和政治任命的官員,“事務官”則是選舉産生和政治任命之外的官員;“政務官”負責決策,而“事務官”負責貫徹執行,也就是埋頭做事。在選舉中,“事務官”嚴守中立原則,沒有“秀”的資格,也沒有“秀”的必要。
在各國政府公務員中,“事務官”都佔到政府公務員總數的絕大多數,這也意味著,絕大多數官員不具備“秀”的資格,也沒有“秀”的必要。對於他們來説,能做什麼、該做什麼,是被法律嚴格界定了的,總的來説就是貫徹執行決策者的決策,為民眾服務。“作秀”先天地被避免了,自然不成其為絕大多數官員的所謂“必修課”。
把“作秀”誤當成官員的必修課,這反映出我國公務員制度中分工不明晰的問題,有繼續完善的必要。各國建立公務員制度的目的,是為民眾提供專業化的公務服務,這就意味著公務員必須實行專業化分工,達到提高服務效率的目的。而基本的公務員分工法就是,決策與執行分開,負責決策的官員負責決策並對民眾“公關”,而一般公務員負責貫徹執行。大多數官員,應以服務的專業化、高效率贏得民眾認同,而非以“作秀”博得公眾好感。
從道德上説,所有官員都應和人民群眾打成一片,了解民眾的願望和需求,“作秀”自然就是“到群眾中去”的一個途徑。但一個專業化服務人員好過一個多面手,民眾歡迎那些踏踏實實提供公共服務的官員,而不會真心喜歡那些把公共服務表演化的人。
事實上,“作秀”體現政治的價值理想,而一般官員的公共服務必須強調“依法行政”。一般官員的職責當然不是宣揚價值觀,他們能夠嚴格依法辦事,所提供的公共服務既不短斤缺兩也不亂作為,這就是比較理想的狀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