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因在財力緊張的情況下修建新長鐵路,江蘇省鹽城市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強行扣除轄區內職工工資,向百姓“借款”1.1億元,2005年,鐵路建成投入運營。按約定,到2008年,政府所借款項就應該還清。然而,16年過去了,至今借款一分未還。鹽城東臺市安豐鎮60歲居民顧斌説,不知道在有生之年還能否拿到這筆錢(5月20日《現代快報》)。
偌大一筆借款居然一拖就是16年,青絲變白髮,有些老人可能等不及就已經辭世了。看來,這事得需要政府來主持公道。可正因為政府本身就是債務人,這一事件不免有些棘手。不過,無論如何,這一筆借款不能再無限期地拖欠下去了。為政府的信用考慮,為民眾的權利考慮,鹽城市政府應該儘快理清頭緒,列出時間表,還百姓一個公道。
首先,這一借款行為在當初即帶有行政命令、行政強迫的性質,而並非全是民眾意願的自然流露。從當事人的敘述可知,鹽城當地相當一部分公務人員、企業職工的“借款”都是直接從工資中劃走的,事先並無任何商量,事後也不過是擲下一紙收據而已。市政府的文件也佐證了這種“借款”的行政色彩,比如,整個“借款”時間限定在三個月之內,各縣區、各單位均由市裏面下達指標等等。
可以説,在強硬的政令約束之下,民眾不論有無困難,是否自願,在政府宏大的鐵路理想面前,只能服從,只能被動地聽任工資被劃走。這樣的“借款”雖然名曰“借”,實則並非平等主體之間的正常權利出讓行為,而是與徵用並無二致,是公權力對於民眾個體權利的直接侵犯,地方政府利用公權力進行強行攤派的違法行為。
其次,即便撇開當時具體的情勢不談,僅就履行還款承諾而言,鹽城市政府十多年來對“借款”不理不睬,視若無睹,也是嚴重的失信行為。政府在公開的文件文書中明確講清楚2008年還清借款,何以一再拖延,拒不還款?有關部門以新長鐵路運營困難、效益不佳作為藉口,未免有些強拉硬拽了。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即便是地方政府,也應該遵循這個最基本的道理,而不是百般推諉。
事實上,如果當地政府能夠及早規劃,逐年償還一部分借款,這些年過來,這一個多億元的款項想必早就還清了。之所以一拖再拖,甚至置之不理,很大程度上不過是權力在中間作祟罷了。
説起來,鹽城市政府與民眾之間的這宗“經濟糾紛”其實並不複雜。一方面,當年的文件、借據等文本材料以及當事人俱在,事件涉及的人和單位可能多了一些,但也算得上清晰可辨,並無甄別的困難;另一方面,無論是政府文件的正式説法,還是民間的口頭傳達,這一事件均被稱為“借款”,而非“捐款”、“獻愛心”之類的無償捐獻,既為借款,當然就該有借有還。
綜觀整個事件,鹽城市政府之前強劃民眾工資以充“借款”,甚至濫用工商部門權力收取商戶“借款”,本已涉嫌違法;之後又並無履行“借款合同”的主動,可謂一拖再拖、一錯再錯,是為二次失信於民。
政府應該帶頭守法。目前之計,唯有儘快妥善處理善後事宜,積極履行相關承諾,方可紓解民怨,重獲信任。不然,鹽城市政府又如何去面對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