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警察見死不救須強化刑責

時間:2012-05-18 14:54   來源:長江日報

  兩輛電動車相撞,傷者血流不止昏倒在地,路過的警車被攔停後説不是自己的轄區,隨後駛離現場。網友將其過程全部拍下發到網上。對此,5月16日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回應稱:目前正在調查,一有結果將儘快通報。(5月17日《央視網》)

  人命關天,面對猝然發生的車禍,路過的群眾都立即停車報警、急救,警察卻以非自己轄區為由揚長而去,不禁令人寒心。都説“有困難找警察”,如此“自掃門前雪”的執法者怎能令人信任,公眾怎能指望其為社會守望平安?

  不是自己的轄區,警察就能見死不救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美國法學家富勒在論述法律與道德關係時,把道德分成“義務的道德”和“願望的道德”兩種。前者主要體現社會生存的最基本要求,是社會生活本身要求人們必須履行的義務;後者則是關於善行、美德以及使人類能力得到最充分實現的道德。人民警察,身為國家公職人員,主要職責就是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産安全不受侵犯。我國《警察法》第三章“義務和紀律”明確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産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因此,見死必救屬於警察的法定義務,不以時間、地點等外在因素為轉移。

  警察見死不救,不僅違反了一般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而且還涉嫌犯罪。根據刑法,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由此可見,警察見死不救已經構成了玩忽職守罪。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更進一步指出,作為警察如果不盡到職責,其面臨最嚴重的起訴就將是故意殺人。因為刑法中有明確規定,如果明知可能導致死亡的結果而放任不管屬於間接或故意殺人。

  對警察見死不救追究刑責,早有司法判例。1999年5月12日,河南省項城市新橋派出所副所長趙紹光路遇車禍,見死不救,致使一名傷者因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死亡。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如是正義的審判似乎成為了孤本。

  警察是正義的化身,更是道德的尺規。倘若負有“義務的道德”的警察都能置身事外,袖手旁觀,可以堅守的道德底線將退至何處?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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