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婦聯與廣東省檢察院聯合調研顯示,在全省女童受侵害刑事案件中,女童遭性侵現象最為突出,佔案件總數的75%。過去三年,廣東逾2500名女童遭性侵,其中近半在14歲以下,性侵女童者65%是熟人。
“性侵女童者六成五是熟人”似乎告訴我們:有時候“熟人”比“陌生人”更殘忍、更難防範。如果説“陌生人社會”加劇了社會信任的流失,那麼“熟人作案”則用冰冷的親情、倫理等,控訴著熟人間的信任一旦喪失,其結果將是多麼可怕。
殘酷事實,讓每一個有良知的人都出離憤怒,其中一些案例更是慘無人道,惡行令人髮指,行兇者簡直禽獸不如。然而憤怒之餘,我們更該追問:是什麼讓伸向幼女的魔爪屢屢得逞?
女童頻受性侵,確實有個體的原因,比如説不懂得保護自己,容易受騙。但孩子本就是弱勢群體,本就需要社會保護,苛求她們提高自我防護能力,很難説得過去。再加上我們的教育體系本身就缺乏性安全和自我保護教育,因而有什麼理由把過錯推給無辜的孩子呢?從家庭因素看,家長沒有盡到監護之責,是惡行屢屢發生的主要原因。但進一步追究,這些家長或大多外出打工,或忙於工作,是城鄉二元體制的殘酷現實逼得他們難盡監護之責。
因而,女童頻受性侵的背後,暴露出中國社會結構的失衡、農村的空心化。大批青壯年外出打工,留守者多是老弱病殘,以及遊手好閒者,這些人往往更易心理空虛乃至失衡,多數情形下也只能選擇比自己更弱勢的女童,作為犯罪對象,於是便有了性侵女童的喪心病狂之舉。
以此而言,女童受性侵是整個社會不能承受之重。性侵女童者固然可恨,但如何解決這個問題,保護孩子不受侵犯,更是個沉重的追問。當道德感、羞恥心、熟人之間的信任都難以保護孩子時,司法就必須承擔起最後的防線之責。然而相較美國男子綁架性侵幼女獲刑431年、韓國對兒童性犯罪者實行“化學閹割”的從重處罰,我們對強姦幼女罪的量刑相對過輕:犯罪情節一般的,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嚴重惡劣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且受害者還面臨著取證難、索賠難的司法困境。
要斬斷伸向女童的魔爪,在重建社會結構之外,還要加大法律懲處力度,以制度的良知來呵護弱小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