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修訂草案)》。草案一大亮點是賦予城管部門現場查封權,規定:城管執法機關發現在建違法建設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建設;拒不停止建設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依法查封施工現場(4月22日《廣州日報》)。
廣州之所以擬賦予城管部門的現場查封權,是因為當前違法建設呈高發的趨勢。重病需要猛藥治,在修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時為城管擴權,有著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城管部門的現場查封畢竟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在當前的形勢下,應當慎重而為。
現場查封既然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那麼就應當嚴格適用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今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強制的種類、程式等作了嚴格的規定。查封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那麼可以由地方性法規設定。因此,廣州在修訂條例時賦予城管現場查封權,並無不當。但這只是立法的正當性,除此之外還需要解決是否必要、是否可行等問題。
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説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産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對此,筆者進行了檢索,未能搜索到廣州有關部門就此召開聽證會或聽取意見建議的公開報道。而目前該修訂草案已經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説明已經經過了立法論證等階段,審議一旦通過,該條例將正式生效。但顯然,在此過程中,民意並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這是值得關注的。
考慮到原條例是在行政強制法施行之前制定的,那麼本次修訂的重點應該是刪除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內容,與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保護一致。行政強制法從本質上説是一部限制行政機關權力的法律,那麼地方性法規的擴權應當進行更加嚴格的論證。
而從此消息公開後引發的民意來看,對賦予城管現場查封權的反對聲佔大多數。我們承認,目前對城管的形象有被“妖魔化”的傾向,但我們也得承認,城管在執法過程中程式不嚴、態度粗暴甚至野蠻執法等現象仍是普遍現象,且屢見不鮮。在這樣的情況下,給予城管更多的執法權,很有可能使得行政執法權不受拘束,造成更加惡劣的後果。如果城管的形象得不到根本的改觀,那麼賦權只能使得矛盾更易激化。筆者以為,當前立法的重點應當是如何規範執法部門的行為,如何讓行政相對人得到更多的有效的救濟,真正做到依法治理城市違法建設行為。因此,賦予城管現場查封權還應慎重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