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校車無關的規定同樣有價值

時間:2012-04-11 09:34   來源:法制日報

  國務院日前公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並於4月10日在中國政府網上發佈。這個校車安全管理的專門行政法規,將校車安全問題納入法治軌道,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確立了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制度,為校車行駛繫上了法治的“安全帶”。 

  超載嚴重、品質堪憂、監管不力……近年來,校車問題多多,導致事故頻發。校車安全問題一度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在輿論千呼萬喚之中,一部專門保障校車安全的行政法規《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終於登臺亮相。 

  條例明確賦予校車的優先通行權。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需要強調的是,賦予校車優先通行權是必要的,但優先通行權並不是絕對的,優先權對於保障校車安全也不是萬能的,優先通行權更不得被濫用。校車的優先通行權能否落實,取決於公眾能否配合。校車能否真正享受特權,取決於每個公民對這一特權的重要性認識有多深,並在行動上能否給予足夠的尊重和配合。校車的安全與否還取決於司機的個人素質與管理以及周圍車輛的司機素質。只有切實提高全社會的交通文明素質,培養尊重校車、禮讓校車的文明意識,校車的優先通行權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條例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要治理校車安全問題,必須明確政府的責任。首先,必須強調政府的投入責任,要對政府不依法保障校車投入進行嚴厲問責;其次,必須強調政府的監管責任,應對政府監管不力問責。這是保障校車安全的兩大基石。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準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根據條例,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超員超載歷來是誘發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校車必須嚴格杜絕超員現象。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除了對校車安全管理問題作出規定外,還對保障就近入學、發展城鄉公交以及政府對校車服務的政策支援等不直接屬於校車安全管理的問題作出了規定。學校的佈局、城鄉公共交通的發展、國家對校車的政策支援等問題,雖不直接屬於校車安全管理問題,但與校車安全問題密切相關,公眾也很關注。條例對這些與校車安全密切相關的問題作出了銜接性的規定,體現了立法的全局意識和責任意識。 

  校車管理不能搞一刀切,要允許各地結合當地實情出臺具體的管理細則。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這次校車立法備受社會關注,立法部門也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充分吸納民意,對徵求意見稿作了多處較大修改。比如,增加規定,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根據公眾提出的應保證校車安全技術狀況和校車駕駛人持續符合相關要求的意見,增加了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門審驗的規定等等。 

  期望這部充分吸納民意的法規,真正為校車繫上法治的“安全帶”。如此,校車必將駛入安全的法治軌道。(劉武俊) 

編輯:樊玉嬌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