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局長馬建堂日前表示,在統計數據上弄虛作假是統計領域最大的腐敗,懲治、預防在統計上弄虛作假是統計系統廉政建設的首要任務。(《新京報》4月10日)
“弄虛作假”之於“統計”,事實上是一種“謀殺害命”,將反映客觀真實的“統計”,蛻變為一種可任意編造的“算計”,其謀害可能遠不止于統計本身,各種依賴統計的政府決策、政策的真實可靠性同樣難以置身事外。
儘管“最大腐敗”的性質和後果如此嚴重惡劣,卻並不妨礙其廣泛存在。誠如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指出的,“一些地方領導幹部隨意修改統計數據、作假現象嚴重”。如GDP統計,長期以來,它的層層注水情形,便一直十分明顯。2011年全國31個省區市GDP總和為51.8萬億元,比國家統計局數據多出4.6萬億元。而失業率、每人平均工資、房價等重要統計,也幾乎都不同程度存在作假的情況。
“統計弄虛作假”何以如此普遍?針對統計作假的懲治力度不夠大、違法成本不夠高,顯然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據調查,統計法實施25年,處罰官員的最高級別是縣級,縣級以上的官員沒有人受到過處罰”,並且,這些囿于低級官員的處罰,一般又都是行政違紀層面的處罰,遠遠沒有上升到法律刑罰的高度。一面是“最大的腐敗”,一面又是輕描淡寫的處罰,權責顯然極不相稱。
體制的缺陷,也導致了“統計弄虛作假”。一方面,是缺乏獨立性和超脫性、嚴重依附於政府行政系統的統計管理體制。現行各級統計部門實際上均是同級政府的一個工作機構,無論是統計人員還是經費,均由同級政府掌控。在這種管理體制背景下,面對渴求政績數據的地方政府,統計部門顯然不可能有什麼“只對真實”負責的獨立性和超脫性,結果必然是,“官出數字”而非“統計出數字”。
另一方面,是過度依賴簡單統計數字的官員政績考核評價體制。受制于這種簡單、機械的“數字出官”的官員考核評價體制,再加上沒有獨立性的統計管理體制,在追求更“漂亮”政績單的強烈衝動下,“統計弄虛作假”顯然就具有了十分現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根治“統計弄虛作假”,一方面,要強化對“弄虛作假”等統計腐敗的處罰、懲治力度,不僅要追究其行政方面的違規責任,更要窮究在刑法層面的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必須儘快改進和完善極易導致“統計弄虛作假”的“官出數字”的管理體制和考核體制。如為了增加獨立性,對統計部門實行垂直管理或乾脆將其從行政系統中剝離出來,直接對人大負責;大力培育民間化、社會化的第三方統計;增進官員考核評價體制的科學性、民主性,變單一的“數字考核”為更具科學民主含量的“民意考核”、“選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