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執法者如何分配自己的執法力量?是將主要精力放在罰款額高的地方,還是去那些矛盾最集中、公眾反映最強烈尤其是直接關乎公共安全的地方“蹲點”認真執法?如果執法密集的情況總是與高罰款額如影隨形,而那些較難治理又罰不了多少錢的地方卻鮮見執法者身影,如何能期待群眾不認為執法即“執罰”?
湖南長沙發生了“疑似釣魚執法”事件,而且又是發生在抓“黑車”的過程中——據3月29日《中國青年報》報道,3月8日,開車的尹先生看到雨中兩名男子好像向他招手,“我當時想學雷鋒做個好事”,“根本沒想過收他們的錢,外面下著雨,反正順路”。結果快到目的地時,乘客突然亮明身份“運管執法人員”。被罰3萬元的尹先生稱被“釣魚”,但執法者説,現在全國基本都是這樣“便裝取證”。
拋開具體的案件爭論,從報道中得知,當地因“疑似釣魚執法”而將官司打到法院的案件並不止這一起。打擊“黑車”是執法者職責所在,但當地“黑車”出沒的一個現實背景是,當地群眾出行難。當地媒體的調查表明,上下班時間長沙計程車非常難打。到底是從疏的角度增加計程車數量或者公交線路,讓市民出行更方便,還是從堵的角度隔三差五傾巢出動扣一批“黑車”?或者説,哪個方面的力氣應該下得更大?
恐怕把力氣放在前者才是更理智也更經濟的做法。媒體的報道也證明,旨在“堵黑車”的尹先生車輛被扣事件發生後,長沙的“黑車”依然“供銷兩旺”。此外,當地交通令人心憂的地方不止於此,當地某些交通樞紐地段的交通狀況混亂,超載、路窄等導致惡性交通事故不時發生。
一邊是花大力氣抓“黑車”,一邊是混亂的交通狀況得不到有效治理,為何某些執法者的執法行為給人一頭熱一頭冷的感覺?
曾經轟動一時的上海釣魚執法事件,也是執法者“熱情”執法的一個典型例子。事情發生在2009年。同一時期,另一個問題並未引起公眾注意,在積極查扣“黑車”的同時,當地渣土車呼呼亂跑,當年的六七月間,上海市區域內渣土車頻頻肇事,連奪7人性命。
儘管此後釣魚執法和“瘋狂渣土車”都得到了很好的治理,但發生在同一時期同一領域的這兩個現象卻引人深思——在執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執法者如何分配自己的執法力量?是將主要精力放在罰款額高的地方,還是去那些矛盾最集中、公眾反映最強烈尤其是直接關乎公共安全的地方“蹲點”認真執法?
如果執法密集的情況總是與高罰款額如影隨形,而那些較難治理又罰不了多少錢的地方卻鮮見執法者身影,如何能期待群眾不認為執法即“執罰”?執法者自己又如何撇清這“瓜田李下”的嫌疑?
合理行政、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是依法行政原則中的三項基本要求。城市交通治理是項複雜工程,涉及多個執法部門,不少執法部門及人員也承擔著不小的壓力,有著各自的苦衷。但是,在百姓眼裏,只有一個評價標準:出行是否方便、安全?城市交通環境是令人舒心還是令人堵心?對照這一評價標準,執法者如何分配自己的執法力量,執法熱情放在哪兒,應該有一個謹慎的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