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人大網站公佈《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專家建議稿)》,公開徵求市民意見。這是市人大常委會自去年實施法規預案研究制度後的第一個法規預案研究項目。控煙條例專家意見稿的一個明顯特徵,就是它在名稱上沒有沿用現有法規規章中的“禁止吸煙”説法,而是將“禁止吸煙”改為“控制吸煙”(3月27日《法制日報》)。
由“禁煙”改為“控煙”,是否減弱了禁煙力度,是禁煙立法的倒退呢?筆者認真閱讀了《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專家建議稿)》後發現,儘管法規名稱由“禁煙”改為“控煙”,但從禁煙力度上絲毫沒有減弱,相反還有更加嚴格和嚴厲的趨勢,如能得到切實執行,必將發揮前所未有的作用。
在我看來,這部由“禁煙”改為“控煙”的專家意見稿,法理基礎更加堅實,概念界定更加精準,規範設置更加嚴密,罰則設定更加合理,充分體現了立法理性,達到了很高的立法水準。
首先是法規名稱上,原來使用“禁止吸煙”,雖然表面上看十分嚴厲,但由於它涵蓋面狹窄,規範範圍有限,根本無法承擔在全社會“控制吸煙”的重任。而由“禁煙”改為“控煙”,表面上看好像語氣緩和了,但它的涵蓋面更廣,更便於區分“禁煙區”和“限煙區”,分別設定規範,區別對待,有利於進行全方位控煙的“頂層制度設計”。同時,改變控煙方式過於單一,也符合控煙任重道遠,需要逐步推進的規律性要求,給吸煙者以明確的指引,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不知所措而情緒抵觸性吸煙。
專家在預案研究中,還較好地解決了控煙的一個法理難題,即控煙立法的目的到底是籠統“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衛生環境”,還是解決吸煙者和非吸煙者之間權利衝突。之前的主導思想沒有對吸煙者和非吸煙者之間權利發生矛盾時如何處理作出明確的價值判斷。每當國家或者地方開展禁煙行動時,反對者提出最常見的理由就是:“不能因為保護其他人的權利就限制我吸煙的自由”,吸煙者認為自己的吸煙行為並未妨礙到他人。相反,禁煙行為反而被認為是法律在妨礙吸煙自由,這些觀念是控煙工作面臨的最大阻力。專家針對煙民與非煙民之間的權利關係,在研究報告中指出,“控煙立法的目的是保護非吸煙者的健康權,吸煙者有吸煙的權利和自由,但不得損害非吸煙者的權利和健康。”據此規定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每一位不吸煙的人都有為了保護自己的健康權,在公共場所要求吸煙者不抽煙的權利。
為了防止理解上的分歧,避免執行中打折,專家意見稿對“吸煙”和“室內”等兩個最重要的概念進行了嚴格界定。概念明確了,標準清楚了,既便於學習、理解和遵守,同時也便於執法監督,讓監督控煙者在制止吸煙過程中更加理直氣壯。在此基礎上,專家意見稿明確規定了三大室內區域和七大室外區域禁煙,取消了室內吸煙區,延伸了室外禁煙區,不僅讓禁放內容更加科學合理,也使立法完全符合《國際煙草框架公約》的要求。總體而言,這個控煙法規的專家意見稿是地方禁煙立法上的一大進步,應當得到支援和肯定。
當然,立法只是控煙的第一步,最終的控煙效果取決於法規的實施狀況。科學嚴謹的立法無疑是十分必要的,而週密嚴格的執法機制更是實現立法目的的關鍵。專家意見稿的設計或許還有漏洞,比如公民在禁煙區吸煙不聽勸阻由愛衛會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而日常管理卻是場所所有者和管理者,這中間如何銜接、如何固定證據,還需進一步明確。另外,在行政與刑事責任規定中也需要增加“對制止或投訴吸煙的公民進行打擊報復”的內容。
[責任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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