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聽審團制度”的啟示意義

時間:2012-03-20 13:06   來源:長江日報

  近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試行“庭審聽審制度”。

  7名來自社會各界的“聽審團”成員,旁聽了一宗借款抵押糾紛案件的審理,繼而在庭後對法院的庭審工作以及案件處理情況進行集體評議,並從職業技能、司法素養、調解技巧等方面對法官進行評價,這些意見也會交由案件合議庭作為參考。

  東莞中院“庭審聽審團制度”的嘗試,在廣東省乃至全國範圍內堪稱首創。

  回溯東莞兩級法院近年來的各項工作,促進公正廉潔司法,實現看得見的公正,一直是東莞努力的方向。從這個層面來看,“庭審聽審團制度”既是地方在司法公開方面的突破性探索,也其實是這些年東莞法院系統作出的眾多嘗試中的一個。

  試行“庭審聽審團制度”,持有樂觀態度的不僅僅是作為推動方的東莞中院,它同時受到了法學界、司法實踐領域相關人士認可。

  不過,外界普遍贊同之下,仍可以聽到一些疑慮的聲音。有人直接將“庭審聽審團制度”與西方的陪審團制度作對比,指出其間的“差距”。以本案來看,7名“聽審員”或從事法律相關工作或屬於行業精英,選人標準傾向於“專家”聽審,沒有陪審團制度裏隨機抽選普通人,代表社會普遍價值的題中之意。

  不可否認,“庭審聽審團制度”借鑒了陪審團制度,包括聽審團成員一案一選在內的很多制度構想,與陪審團制度是相同的,但目前的聽審制度只是邁出了第一步,從試行到成熟無疑要經歷更長的時間。

  儘管聽審團制度和陪審團制度在形式上有著某種程度的相似性,但兩者並不完全相同。陪審團立足於防範司法的精英化;聽審團制度是依據中國的司法現狀,開闢出的一條實現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和外部有效監督之間良性互動、了解社情民意的新路徑。後者的目的在於監督司法公開又不影響司法獨立。即便未來會有更多形式上的完善,聽審團意見只具參考作用,這也意味著聽審團制度與陪審團制度有著本質上的不同。

  另外,也有人從現有的司法困境出發,認為中國法制命題重重,人治氣息過重、法律文本與法律適用存在較大距離等問題未得到根本解決,地區性的局部的變化沒有太大作用。這個思路其實在很多其他呼籲頂層設計的領域也多有聽到。

  已經達成的共識是,中國已經進入到不改革沒有出路的關鍵時刻,其背後指向的是包括司法改革在內的各項體制改革的頂層設計。在一些人看來,頂層設計是推動一切發展的最終動力甚至唯一動力。這是不是説在頂層設計遲遲未至前,地方基層就無可作為了?

  可以看到,在改革觸及的不同領域,地方上的探索嘗試並不鮮見。僅就司法層面來看,東莞中院的聽審團制度嘗試之前,其他一些地方已經有過類似的嘗試,只是東莞中院在範圍、力度、廣度與參與度等方面又向前走進了一步;另一方面,近年來,法律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不斷增強也是一個顯見的事實,某種程度上,地方專業人員的推進意願又促成了更多的嘗試。

  作為一項改革嘗試,東莞中院的“庭審聽審制度”的意義不只是司法層面的,還促使我們思考,改革不是等待頂層設計,地方基層大膽地試、大膽地闖,進行改革創新實踐,在今天,仍然是中國改革的源頭活水。

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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