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南方都市報》發表的短文“廢除死刑從經濟犯罪開始”貼上部落格之後,意想不到地引發了大量評論。大多數評論反對死刑,其中不乏謾罵和攻擊。之所以意想不到,是因為我的文章不僅論證很平和,而且也不涉及國內報道不全面、資訊不充分的“敏感”話題。為什麼對於“尊重生命,廢除死刑”(部落格版標題)這樣一個溫和的話題,網民表達如此強烈的義憤?我能找到的唯一解釋是社會心理的折射。多數網友之所以義憤填膺地反對廢除死刑,主要是因為他們相信死刑是震懾貪官和維護秩序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有人甚至指責我的文章是在為貪官開脫死刑。然而,雖然網民痛恨貪官的情緒很正常,他們情緒化的前提假定卻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死刑根本不可能震懾當今中國層出不窮的貪官污吏。
多數網友的回應暗含了兩個基本前提:一是貪官殺一個少一個,因而死刑至少能減少貪官;二是死刑對潛在的貪官有威懾作用,對死的恐懼會迫使他們不貪或少貪。其實早在兩千多年前,韓非就淋漓盡致地表達了“重刑去刑”的法家邏輯:如果誰敢偷就砍誰的手(甚至頭),那麼即便金子放在自己眼皮底下,江洋大盜也不敢碰一下,這樣國家不就由亂而治了嗎?問題在於,法家邏輯看似順理成章,卻帶著一個“明主必其誅”的前提;如果法律就是一個擺設,雖然規定貪官必死,但是實際上被抓住的貪官卻寥寥無幾,倒楣領死的更是鳳毛麟角,那誰會把死刑當回事呢?
這也是為什麼“亂世用重典”是人類的一種自然反應,卻並不能拯救亂世。秦朝任用法家治國,國法不可謂不嚴,但是仍然未能倖免“二世而亡”的厄運。正如東漢儒家指出:“昔秦法繁于秋荼,而綱密于凝脂,然而上下相遁,姦偽萌生,有司法之,若救爛撲焦,不能禁非。綱疏而罪漏,禮義廢而刑罰任也。”(《鹽鐵論卷十 刑德》)雖然最高統治者可能為了江山穩固而用重典和酷吏治國,但是執法直接涉及官員自己的切身利益,因而重典即便存在也不會用在自己身上,至多是找幾個倒楣的替罪羊祭奠一下法條而已。
在一個制度不健全的社會,不受監督制約的官員肆無忌憚,以至幾乎無官不貪,而倒楣被抓的概率又很小,被抓獲並處死更是微不足道的“小概率事件”。貪官之所以貪,前提首先是自信,相信自己不可能失手落網。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這種自信還確實基本成立。貪官看看自己周圍,那麼多人貪了都沒事,難道自己就那麼無能、那麼倒楣?貪得越多,表明能量越大,擺平調查的手段和機會也越多。即便劣跡暴露,大不了提前一走了之。試問今日中國逃亡海外的貪官知多少?那些不慎被抓的無非是因為或者能量還不夠大,或者個性過於張揚、以至成為明顯目標,或者過於戀棧、不肯“見好就收”。一旦制度為貪腐打開大門,真正的巨貪是很難抓獲的;既然被抓獲的概率極小,各級官員又對自己的能力和運氣自信滿滿,任何貪官在出手之前都不會考慮死刑的實際威脅。這樣,重典只是擺在那裏嚇唬老百姓,根本不足以遏制官員犯罪。
當然,假如真像許多網民建議的那樣降低死刑條件,譬如規定貪污超過1000萬元就必死無疑,也許確實能多殺幾個貪官,並對潛在的貪官産生一點震懾作用。然而,除了制度漏洞問題依然沒有解決之外,這種“假如”也將永遠止步于網民的願望,成為法律並得到落實的可能性很小。
最根本的是,“貪官”並非許多網民想像中的道德特別敗壞的某一類人。其實你去查看任何一個貪官的發家史,你會發現他不過是一個和你我一樣的平常人,甚至往往是一個勤奮、進取、能幹、有魄力的官員,只不過一個監督名存實亡的體制為他提供了太多的機會,無限縱容了他的貪慾,致使他把自己的全部能力用在了腐敗上。在這種情況下,貪官是永遠殺不盡的;殺一個,位子空出來,便會有另一個“前赴後繼”、變本加厲地貪。歸根結底,只要官員不受監督的體制不變,我們每個人都是潛在的貪官,只不過一時還沒有機會罷了;等機會到了、誘惑來了、腦子暈了,死刑是不足懼的。
既然死刑無法震懾貪官,網民堅持死刑只能是出於義憤。死刑並不能減少中國的貪官,但是偶爾執行一次興許能給大家帶來一場“狂歡”,發泄一下這個沉悶社會的鬱悶。如上篇評論所述,我堅決反對將“平民憤”作為死刑的理由,在此不贅述。令我擔心的是如今社會迷漫著無所不在的戾氣,讓人聞出一股血腥味。其實,網民的態度更多是出於對制度腐敗和世風日下的無奈,堅持死刑實際上是在拿生命撒氣。這種態度不僅不可取,而且也達不到目的,因為人們的鬱悶不會因為多殺幾個貪官就能解決。
中國是個充滿希望的國度,人們對她的未來也寄予了很多的希望,但是大家不要把希望放在死刑上。作為一個成因複雜的群體,“貪官”是殺不掉的,他們只能被選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