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聽取意見不審議”須硬約束

時間:2011-11-21 10:49   來源:廣州日報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表示,起草法律、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應認真調查研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未經聽取意見不能提請制定機關審議。(11月20日新華網)

  一句“未經聽取意見,不能提請制定機關審議”,擊中了當下一些地方規制和決策的要害。

  從形形色色的亂收費,到某個污染工程的落戶,再到地方的拆遷,公眾的生活中充斥著這種“未聽取意見就強制實施”的現象。

  讓聽證成為進入審議程式必經的過程,是基本的立法常識。規制和立法,如果未經利益相關者的博弈,未充分聽取利益相關者的意見,是根本不能納入審議程式的。可這樣必經的過程,常常被故意繞過去了。未聽取意見,不能提請審議——將這樣的立法程式明晰化,有利於立法聽證的制度化和陽光化。

  可是,這樣的規定亟須細化和規範化,而不能僅是籠統描述。比如,對“聽取意見”的標準和方式就必須嚴格規範,否則偽聽證、偽民意之類會大行其道。曾引發輿論激烈反對的車船稅法草案,在提交審議前也聽取了“民意”。可是,正如後來有人大常委批評的,草案徵求了中央部委、地方政府和相關行業的意見,但是沒有認真聽取廣大消費者和車主的意見。顯然是一種選擇性地“聽取民意”,只聽取那些“自己想聽的民意”,而不是尊重每個利益相關者的聲音。

  除此之外,比“選擇性”聽民意問題更大的是偽聽證,用文字遊戲“左右”民意,根本未經聽證,然後造出一個“多少民眾支援,多少民眾反對”的統計。或者,即使開闢了民意表達通道,但最終的數字卻是由官方操縱的——雖然多數民意反對取消黃金周的改革方案,但最終的調查結果卻顯示多數人支援;每一次輿論都激烈反對水價上調,可各地聽證卻往往顯示“一致同意通過”。抑或是在調查表上進行“操作”,設定選項時做手腳讓公眾無法真實表達,比如幸福感的調查,你是“滿意”還是“非常滿意”,根本沒有“不滿意”的選項。

  説白了,不怕相關部門不聽取民意,就怕偽裝出聽取的樣子,實際上卻一意孤行。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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