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曾被廣泛關注的五位“被精神病者”彭寶泉、徐武、陳國明、高作喜、周銘德,聯名致信全國人大法工委,建議正在公開徵求意見的《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衛生法(草案)》能夠修改監護制度,建議增加保障精神殘障者自主委託代理人的權利,同時提出,精神衛生法應當和民事訴訟法相銜接,應對非自願住院患者提供司法保護(11月15日《新京報》)。
只有被強制收治過的人,才能體會到在精神病院裏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絕望處境。此類“被精神病”案例的發生説明,“被精神病”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病,正在嚴重侵害著公民的權利,讓人們陷於“被精神病”的恐懼之中。“被精神病”案例的發生,除了與權力沒有得到很好的約束和監督外,與我國精神衛生立法的長期缺失有關。至今我國還沒有出臺一部有關收治精神病人的規範法律,對精神病人的認定、監護、強制治療等問題缺乏明確規定,很大程度上導致“被精神病”事件屢屢發生。正是立法的缺失,讓失去監督的權力,有了可乘之機。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啟動精神衛生立法值得期待。但是,精神衛生立法能否剷除公民“被精神病”的土壤呢?
我國的精神衛生法立法始於1985年,2010年6月公佈了草案,其間歷時25年,至今仍未出臺。目前我國實際存在的“非自願住院治療”缺乏法律依據。就全國而言,目前主要依據的是衛生部在2001年11月23日發出《關於加強對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一個附件——《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徵》。該指徵列舉了五類需要強制住院的情形,其中第二類是“拒絕接受治療或門診治療困難者。”這顯然是十分荒唐的,一個正常人如果被強行送去住院治療,他當然要拒絕。更重要的是,我國現有的法律對公民“被精神病”的情形缺乏應對舉措,對行為人應當為此承擔什麼責任缺乏明確的規定。法律制度的缺失,導致一些無病或無須強制收治的人,被與之有利益衝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喪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該接受治療所帶來的痛苦。對這種“被精神病”的情形,立法者必須要給予足夠重視。立法者必須要思考,如何避免公民“被精神病”?公民“被精神病”了,相關人員該承擔什麼責任和後果?
從立法的可行性而言,五位“被精神病者”提出“保障精神殘障者自主委託代理人權利”和“對非自願住院患者提供司法保護”的建議是可行的。“被精神病者”被強制收治到精神病院後,也被視為無訴訟行為的人,説話沒人信。特別是現行監護制度存在明顯漏洞,“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權益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賦予他們有委託代理人的權利,他們就有話語權,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精神病”現象發生。相信立法部門如果採納這一建議,對於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權將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