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來,在分管案件執行工作期間,通過親身體驗案件執行過程,我深刻體會到:案件執行的過程也是做思想工作的過程,只有在案件執行中,注重耐心細緻地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就能夠加快執行效率,提高辦案品質,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去年,山西某地方鐵路有限公司在規劃管理、整章達標中發現,轄內某縣火車站相鄰的馮某、劉某、孫某、張某四戶居民各自在其家門口加蓋房屋共4間,侵佔了車站的土地所有權。車站要求四住戶拆除私建的房屋未果,便將四戶訴至太原鐵路運輸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缺席判決,分別判決四住戶停止侵權,並拆除侵佔某車站土地所建房屋。判決生效後,山西某地方鐵路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8日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立案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四戶居民分別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並公告限期拆除侵佔某縣車站土地私建的房屋。對此,四被執行人表現出很大的抵觸情緒,未能按執行通知和公告履行法律義務。
原來,糾紛的産生有三個原因。一是主觀原因:居民門前土地當初是閒置多年的偏僻地段,道路兩側雜草叢生,還堆放著垃圾,又臟又亂。四被執行人不知道土地權屬,認為閒著也是閒著,便相繼在自家門前私建房屋,且當時未受到任何干預。二是客觀原因:該車站所處地理位置和喬家溝村屬相鄰關係。這塊土地所有權原屬喬家溝村,後經政府及有關部門批准,山西某地方鐵路有限公司某縣車站于2005年9月12日取得土地使用權。但當地居民對此沒有一個清晰的概念,加之當時土地使用權方某縣車站沒有積極管理土地,也沒能及時維護權益。三是資金原因:拆除房屋會使上、下水管道,暖氣管道等所有管道外露,影響整個家屬院40多戶居民使用,要改建需要投入一定資金。
對此,我和執行法官先後6次奔赴現場,並本著嚴肅執法、以理服人、和諧執行的原則,從維護法律與和諧穩定的角度,對雙方當事人做了大量的勸説和思想工作。經過不懈努力,雙方當事人終於以相鄰關係為重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四案被執行人負責對家屬院進出管道設施進行改造,並自行拆除侵權違法建築、恢復土地原狀。山西某地方鐵路有限公司自願付給四案被執行人適當設施改造費,並於2011年8月8日全部執行完畢。
通過這起執行案件,我感到思想工作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的極端重要性,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不僅能達到依法辦案、以理服人、相互理解、和諧結案的目的,還能在強化群眾觀念,端正執法理念,改進司法作風,提高辦案品質,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