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個別官員出現道德瑕疵或爭議,捲入輿論風波,理應引咎辭職;關鍵要從制度上予以明確。
近日,湖北黃石市一名商人在網上實名舉報稱,自己的妻子與該市中級法院院長方鄂生有姦情,方多次用公車接舉報人之妻到賓館開房。方鄂生承認了開房之事,但他辯解説,和那位女子只是談事,沒有過夜。就此,湖北省有關部門已成立調查組。(據《新京報》8月12日)
這是湖北的法院院長第二次捲入“開房門”。6月21日,有人在網上發佈視頻,稱襄陽市樊城區法院院長范海濤與剛提拔的該院女紀檢書記柳華梅在某賓館開房並同處一室達1小時。這兩起事件有一些共性:一是主角都為法院院長,二是都在賓館和配偶之外的異性開房,三是都不能合理解釋開房的理由。
此前襄陽那位院長“開房門”曝光後,襄陽市委表示會查清此事,但目前仍無結果。對於出現道德瑕疵或陷入非議的官員,一定要查實有違法違紀行為才能進行處分嗎?何以更有效的懲前毖後?
法院院長或者其他官員,不僅是普通人,而是有一定公眾關注度的特殊人物,這些人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關係到公務員隊伍的形象。在廉潔、道德等方面,也承擔比普通公民更多的責任。
一般人都知道,和配偶之外的異性到賓館開房,不管有沒有發生實質性的不正當兩性關係,已經在生活道德上陷入了“黃泥巴掉到褲襠裏”的尷尬境地,換言之,只要存在與異性開房這種現象,不管是談正經事還是行茍且事,都是一種無論如何都説不清的醜聞。
中華民族歷來重視道德情操,而官員更應注重道德修養。“以德治國”同樣是我們黨和國家的基本方略,領導幹部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寫入十七大報告,充分表明瞭道德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湖北兩名院長“開房”,只要這種醜聞發生,就應立即選擇引咎辭職,或者通過法定程式解除他們的職務。
建議當有官員出現道德瑕疵或爭議,捲入輿論風波,理當引咎辭職,同時,應該在制度上進一步予以明確,用制度與道德共同約束官員行為。如果我們用道德的標準,並建立在一定的制度之上來要求官員的言行,那麼就會將監督和約束前移,而不是等到一個官員確實發生重大違法行為才去處置。(陳傑人 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