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朝陽區頒布了《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強化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意見》,出臺多項廉政新舉措。其中規定,凡是經過領導集體決策形成的錯誤決定,在追究責任時,不僅主要領導要承擔責任,對錯誤決策未提出明確反對意見的領導班子成員也將被追究責任。(7月25日新華社報道)
按照中央要求,重大事項集體討論決定已成為基本原則。這有利於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但是,在很多實際案例中,集體決策卻異化為推卸責任的藉口。在出現問題追究責任時,往往找不到真正的負責人,實在敷衍不過去,還可以推出一個替罪羊,把所有問題都自己扛。
比如,之前多個地方出現事業單位招考中優先照顧領導幹部子女的情況,這樣明顯違規的政策,最後經常被證明為“潛規則”,是領導班子“開會研究”決定的。在被媒體揭發後,往往以取消招考結果、處理一下直接當事人了事,很少看到決策者被追究責任;還有一些單位行賄、私分公共財産等犯罪行為,也經常是集體討論決定的,最後發展為集體腐敗的窩案。這些違法或錯誤的決策,經過集體討論後,可以分散個人專斷可能帶來的“風險”,為決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此外,像招聘優先照顧“自己人”這樣的決策,參與決策者可以利益均沾,形成了利益同盟,當然也容易通過。
對重大決策實施責任追究和問責制,是政治文明的進步。不過,此前的不少“問責”,有些流於粗疏和形式化,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制度化。責任追究的目的,不能止于找到一個替罪羊,還要區分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讓真正的負責人承擔應該承擔的責任。在集體決策中,領導班子成員都是參與決策者,對於明顯錯誤和違法的決策,如果不提出明確反對意見,也應該承擔責任,這體現了權責的統一。
需要強調的是,這一新政策針對的是以“集體決策”為個人開脫責任的現象,並不是否定集體決策的原則。恰恰相反,凡是打著“集體拍板”幌子的明顯錯誤決策,往往不是真正的集體決策,而是搞“一言堂”或者利益部門化的結果,實質是“個人決策,集體擔責”。
因此,附議錯誤決策的領導班子成員也要追責,是對問責制的精細化,有利於實現權責的統一,把問責落到實處。要防止各種假的“集體研究決定”“上過班子會”,還必須堅持真實的集體決策原則,建立完整的集體決策程式。
實際上,符合民主集中制要求的集體決策機制,與披著“集體研究”外衣的個人專斷,差別是很大的。真正的集體決策,必須堅持公眾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研究相結合,在決策前,需要廣泛徵求民意、聽取專家意見、進行可行性和“社會風險論證”,以保證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在決策程式上,應將決策事項提前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並提供影響決策的相關材料;決策應以會議的形式,不能以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替代集體討論;要保證每個參與決策者都能充分發表意見,對討論事項、過程、每個參與人的意見,都應當有完整詳細的記錄,存檔備查,甚至以適當的方式給予公開。只有這樣,追究責任時才有據可查,讓人服氣;反過來,也能倒逼每個參與決策者都負起責任,不敢隨便附議或者同流合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