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沒有“敲詐政府罪”

時間:2011-06-03 10:58   來源:中國青年報
    兩年前,因被指控組織村民通過假陳情給政府施壓而“多領”60余萬元補償款,河北張家口賈文等7村民被訴“敲詐勒索政府”。日前,賈文等收到崇禮縣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檢方認定7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作出絕對不起訴決定。(《新京報》6月2日)

    “敲詐政府罪”並非河北崇禮的獨創,2008年至2009年間,在河北滄州,至少有4名農民因到北京反映訴求而被認定敲詐法院或政府而獲刑;2010年,山西農民馬繼文也因陳情而被判“敲詐政府罪”,獲刑3年。

    蹊蹺的是,在諸多“敲詐勒索政府”案中,當初有關部門高調立案偵查、逮捕、起訴、審判,但最後往往低調地處理、放人。2009年11月,滄州南皮縣的兩起“敲詐政府”案在河北省檢察院關注後撤銷;山西農民馬繼文在被判刑一個多月後,突然出現在家門口,讓妻子和女兒十分意外;而張家口市崇禮縣這起“敲詐勒索政府案”,在公訴一年多後,檢方突然作出絕對不起訴,同樣讓人感到意外。

    不過,如果仔細分析,怪事並不奇怪。“敲詐政府罪”本身就是莫須有的罪名,因為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總是要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政府機關不是自然人,當然不存在“生命、身體自由”之類;政府機關由公民讓渡權利而組建,天然地要接受公民的批評與監督,損害其名譽也無從談起。有關部門給陳情公民定“敲詐政府罪”時,本來就有些心虛,經媒體廣泛報道,輿論猛烈監督,被高層領導知曉,當然也就只好偷偷地放人、靜悄悄地撤案以息事寧人。

    遺憾的是,上述幾起放人、撤案、不起訴的“敲詐政府”案中,沒有一起是被法院明確宣告無罪的。有的判處有罪後偷偷地放人,有的判處有罪後撤案,有的提起公訴後撤回來作不起訴,法院從來沒有光明正大地宣稱,所謂“敲詐勒索政府”根本不構成犯罪,公安偵查、檢察院逮捕是錯誤的。上述幾起案件之所以作出對當事人有利的處理結果,只是根據特殊情況作出的特殊處理。

    這就意味著,倘若下次再遇到陳情公民所謂“敲詐勒索政府”的行為,公安機關照樣可以立案偵查,檢察機關照樣可以提起公訴,法院照樣可以判決有罪。如果這些“敲詐政府”案沒有得到媒體廣泛關注,輿論沒有進行監督,沒有引發高層領導的關注,那今後的陳情公民恐怕連放人、撤案和不起訴這樣的幸運都可能錯過。

    所以,河北崇禮對這起“敲詐政府”案作出絕對不起訴,只具個案意義。我希望這起案件不只是由檢察機關作出絕對不起訴,而是由法院直接宣告無罪,並將其作為典型案例通報全國,以便給此後的類似案件作判例。 (楊濤)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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