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5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託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強調從制度上遏制異地執行可能出現的當事人和執行人員“三同”現象。規定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規定明確,執行法院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在本轄區內已無財産可供執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有可供執行財産的,應當將案件委託異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法制網》5月15日)
所謂“三同”,即同行、同吃、同住。是指在一些地方法院的訴訟保全與強制執行過程中,尤其是奔赴外地保全、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或強制執行的當事人親自或派員全程陪同法院辦案,做好“後勤服務”工作,所需費用,均由當事人開支。
顯然,當事人不惜出錢出力,原因無它,就是希冀人民法院能夠儘快將債務人的財産予以查封凍結,或儘快將債權執行到位,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間用心,可謂良苦。
當事人的心情可以理解,然而,毋庸諱言的是,這樣的“三同”,並非正常現象,嚴重影響到司法的公正廉潔形象。之所以産生這種現象,客觀原因在於訴訟費收取標準大幅降低帶來訴訟費收入明顯減少,政府財政撥付的經費不夠辦公開支,一些法院出於無奈,不得不放下司法者應有的清高,同意讓當事人“三同”,以開支相關辦案費用。對此,最高法院也曾三令五申,嚴禁法院系統出現“三同”現象。但是,這種現象並未完全杜絕,在少數地方仍有發生。
有鋻於此,最高法院公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從制度上遏制異地執行可能出現的當事人和執行人員“三同”現象。在減省當事人開支的同時,還可以有效節省司法成本,大大提高司法效率。我們得為最高法院不護短,勇於糾錯,切實保護當事人利益的做法叫好。
但是,我們要意識到,遏制“三同”,還僅僅是做好執行工作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要注重對委託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地方保護現象的克服。案件委託財産所在地法院執行的,財産所在地法院,往往也是債務人、被執行方當事人所在地法院。人情社會、熟人社會下,容易形成對受委託法院執行工作的干擾,甚至滋生司法腐敗;同時,一些地方黨委政府往往會以維護當地穩定發展的“大局”為由,要求本地法院“胳膊肘往裏拐”,形成司法的地方保護。表現在對待委託執行的案件上,拖拉敷衍、執行不到位等,損害到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對此,上述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受託法院未能在6個月內將受託案件執結的,申請執行人有權請求受託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級執行或者指定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審查,發現受託法院無正當理由不予執行的,應當限期執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級執行或者指定執行。”應該説,這樣的補充規定是有預見性的,是對制度的強化,是給申請執行人的權益上了“雙保險”。但是,在“委託執行制度不完善,相當一部分委託執行案件長期得不到執行”的現況下,這樣的補充規定,還需在實踐中進一步落實完善。
法律是實踐的産物,法律同時也是滯後的。我們不指望法律設計得面面俱到,更不指望法律萬能。法院執行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要克服“執行難”這一困擾人民法院多年的頑癥,要克服委託執行案件中可能出現的地方保護主義,除了各級法院公正司法,堅持司法公開、透明,嚴格遵循最高法院要求,嚴格依法辦案,形成全國法院執行“一盤棋”外,還有待於各地黨委、政府、人大、政協以及社會力量的大力支援與協調配合,形成輻射全國範圍的執行聯動威懾機制。(符向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