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2日公佈的通知,房地産開發企業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未實行“一套一標”,每套處5000元罰款。構成價格欺詐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5月13日《新華網》)
看到這條消息,那些正為要不要實行“一套一標”而憂心忡忡的開發商們終於可以松一口氣了:不過是“罰款5000”嘛,哈哈,我認罰,來,來,幹。
而那些已經老老實實執行了“一套一標”的開發商們恐怕要大吐苦水,然後唱一首關於“天真的人總受傷”的失戀情歌:“你總是心太軟,心太軟……”。
儘管我們理解發改委的本意決不是要放鬆對“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要求,可是區區“罰款5000”對“先富起來的”的開發商們而言,與“罰酒三杯”何異?又有什麼震懾力呢?聯繫到樓市調控頻成“空調”而被指責為“執行不力”的情況,我們不禁要問,如此低廉的違法成本,又豈能保證執行的效力?執行力無法保障,政府的公信力又如何維護?
不難看出,發改委對“未實行‘一套一標’”的處罰具體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構成價格欺詐的,一種是未構成價格欺詐的。表面上看來,這種做法似乎很“人性化”,也符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論,然而其實很可笑。
譬如在高考中,一個考生被發現使用手機,但他聲稱沒有作弊——也許他把手機帶進考場確實僅僅是為看時間——是否應該逃脫嚴厲的處罰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因為甄別每一位考生帶手機進考場是否用來作弊的成本投入太高,並且事實上也無法做到,所以我們必須靠嚴格的制度規定來防範作弊行為的發生。
同樣的,我們不可能做到去甄別每一個開發商是否存在“價格欺詐”的主觀意圖,我們只能把所有開發商都一視同仁地看作“潛在的違法者”,然後建立完善的制度去防範和約束他們的不良意圖和行為。事實上,我們當初制定《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初衷,不正是為了防範開發商的價格欺詐行為嗎?
完全可以這樣説,只要嚴格實行了“一套一價”,就能最大可能地杜絕開發商的價格欺詐行為。而怎樣才能做到嚴格實行呢?曰加大處罰力度,使開發商不敢輕易越雷池一步。道理就這樣簡單,所以我實在弄不明白,在如此關鍵的環節上,為何發改委不夠給力呢?作為老百姓,我盼望著發改委能拿出約談速食麵企業的勁頭,能拿出重罰日化企業的魄力,把“一套一價”的規定執行到底。(三刀柔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