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9名法官與一個“訟托”合謀結成一條“休戚與共”的利益鏈,通過法官快速立案、快速審判、快速執行的經營套路,“訟托”得到鉅額回報的同時,法官也依據執行標的額度得到2%~7%的“業務提成”,9名法官因此被拉下水。
法官腐敗,是弄臟“水源”的腐敗,為法治社會最不能容忍,可是常入“鮑魚之肆”,公眾也就漸漸有了“免疫力”。即便如此,本案仍不免讓人錯愕不已,與那些特徵明顯的貪贓枉法犯罪行為不同的是,它的一切利益勾兌都在“合法”的外衣下完成,明修棧道,暗度陳倉,其腐敗更具隱蔽性與迷惑性。
縱觀這些法官辦的案子,用法律術語來説,可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罰適當”,並不存在常見的“葫蘆官判葫蘆案”現象。如此,原告為何不願意走正常途徑,心甘情願被敲骨吸髓的“訟托”吞掉一大截?2002年4月湛江第二運輸公司狀告榮湛公司支付違約欠款案,最後執行所得約900萬元,“訟托”就截流了500萬元。俗話有道,“有頭髮誰願意當瘌痢”,如果不走“偏門”,別説900萬元,湛江第二運輸公司恐怕連可憐的400萬元也要不到!湛江“訟托案”,再揭法院“執行難”瘡疤。
活在當下,誰都知道,上法庭,打官司,不容易。有時打的不僅是事實,也有關係與實力,贏已經不簡單了,可判決書上的輸贏只是雙方較量的第一回合,對於民事訴訟來説,更加艱難、更見實力的較量還在判決的執行上。普遍存在的“執行難”,讓判決書成為“法律白條”,極大地提高了訴訟風險,甚至讓輸贏變得毫無意義。正因如此,各類與執行有關的“掮客”、“託兒”應運而生。
數據顯示,從2008年11月至2009年10月,近一年的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全國總共辦理33萬起長期無法執行的案件,執結標的額約3430億元。硬幣的另一面,“執行難”由此窺斑見豹。最高法新聞發言人也曾公開感嘆執行“五難”: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産難尋、應執行財産難動、協助執行人難求、特殊主體難碰。湛江“訟托案”卻讓公眾疑惑,執行真的很難嗎?不一定,執行難不難,要看法官有沒有“積極性”。利字當頭,他們熱情高漲,再難啃的“骨頭”他們也能啃下來。
在把切“執行難”成因時,有識之士從內部到外部、從法律體系到司法體制、從經濟到社會……諸多條陳,林林總總。制度迷信者總是對司法體制改革情有獨鍾,而對制度的執行者——法官行為少有論及。必須承認,在“執行難”問題上,存在制度設計缺陷、供給不足,譬如尚無獨立的《強制執行法》,《民事訴訟法》對於執行的相關規定失于簡單、籠統,缺乏可操作性;法官行為不端也難辭其咎,主要表現在“選擇性執法”:“不作為”或“亂作為”。無利不起早,懶得去執行,有財産不去查封,或查封後不按規定進行評估,評估之後不按規定拍賣,是為“不作為”;利益當前,違法查封、違法變更追加當事人、違法評估、違法拍賣、違法處分,是為“亂作為”。湛江“訟托案”涉案法官,顯然屬於後者。
作為反面教材,湛江“訟托案”給了我們有益的啟迪,破解民事訴訟中的“執行難”,除了著眼法律體系,還應對執行法官的主觀能動性予以更多的關注。(練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