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的利益,你不能牟

時間:2013-08-08 13:07   來源:鄭州晚報

  廣東省河源市單獨為市直單位幹部職工建了一批經適房,這批房子被當地群眾怒稱為“官適房”。不僅因為這批房子戶型大——三房兩廳;面積大——建築面積110平米/套,幾乎超國家規定一半,且地段好、設施佳,更因為這批房子特供給市直單位幹部職工,外人不得入內。依此類推,該市下轄區縣應該也會分別建一批“官適房”,甚至連鄉鎮也會分別建一批“官適房”。

  “官適房”者,主要不是為了滿足特定群體的基本生活所必需,而是為了給他們輸送特殊利益。且“官適房”借保障房名義建造,擠佔了保障房指標,至於真正面向弱勢群體的保障房資源極端稀缺,實際剝奪了相當部分弱勢人群入住保障房的機會。

  提起“官適房”,一直以來,不僅輿論主要將抨擊矛頭指向決策、主導類似項目的部門、個人,且行政處分也如此。這樣做,不僅挂一漏萬,且經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地處理後,為整件事畫上句號,從此不再追究,還是將非法利益合法化。

  直接些説,“官適房”裏都住著官員或準官員,都是天天跟法規、政策打交道的人,不可能不明瞭權力運作的基本常識——絕不能用來為特定群體牟取特殊利益;不可能不知道相關政策標準,在此前提下還積極入住,本身不是特殊利益的被動承受者,而是主動參與者,甚至是製造者、推動者。

  在法治社會裏,利用公權力為特定群體牟取特殊利益可不僅僅是違規,更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無論是決策、主導“官適房”的部門、個人,還是每一套“官適房”、每一份特殊利益的享用者,因為涉及數額巨大,都是應該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此前,上海、廣州、鄭州等地紛紛表示:對於騙取保障房的行為,一經查實,除作出行政處理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並已經有司法實踐的案例。遑論特定部門、個人的決策、主導建設“官適房”,以及官員或準官員積極參與、享受特殊利益、“官適房”,都早已經不只是騙了……僅僅因為違法主體是權力部門、官員或準官員就堅決不追究法律責任,這是法治社會不允許的。

  公共事,置於社會公平的天平上,置於法治的天平上,本來條理清楚、黑白分明。于類似事件中,但凡動一次真格,諸多問題可能就迎刃而解了。反之,總是千方百計地袒護權力部門、官員或準官員,甚至變著法兒將非法利益合法化,便永遠在政策的雷聲中,只有特殊利益群體拼命地撈、壞壞地笑,以及普通市民憤怒地罵了。這是埋下群體衝突、社會不穩定的導火索,政府理當警惕才好。(許斌)

編輯:顧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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