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航班“詐彈”要靠鐵腕懲治

時間:2013-05-21 10:37   來源:工人日報

  此番3天16個航班遭“詐彈”密集威脅,雖然沒有直接威脅乘客的生命,但已然嚴重擾亂了飛行秩序和安全,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了不小的財産損失。如果加上此舉導致公眾對航空運輸安全可能産生的不信任,民航業遭受的損失更大。在這樣的情況下,難道不應該加重處罰嗎?

  據新華社5月18日報道,17日下午,北京、廣州、重慶、深圳多地飛往上海的航班受到恐怖資訊威脅,5家航空公司的11架飛機因此備降、返航或者重新安檢。經公安機關查證,上述均為虛假恐怖資訊,43歲的犯罪嫌疑人季某在作案後兩小時內被抓獲。

  就在5月15日,剛剛有5架航班遭受類似恐怖威脅,當時還有專家表示如此數量的航班在同一天遭恐嚇資訊是“世界首次”,而這一“紀錄”僅僅保持了兩天。

  此前,我國也發生過一些航班被虛假恐怖資訊威脅的事情,但3天16個航班受威脅的頻率實在令人震驚。眾所週知的是,國內航班的準時率已飽受詬病,如果再放任“詐彈”頻發,航空運輸只怕愈發要讓人“敬而遠之”了。這對整個航空業來説,都將是巨大的考驗和挑戰。

  目前,這兩起案件的始作俑者均已被警方抓獲,但有關他們如此行為的原因尚未有明確説法,而從以往經驗來看,無外乎“悲觀厭世報復社會”、“為求乾大事的快感”、“開玩笑鬧著玩”、“私人恩怨”之類。相比航空公司的損失、乘客的延誤、飛行秩序的混亂等嚴重後果,這些原因總是顯得十分輕佻。

  遭遇這樣的恐怖威脅,航空公司別無選擇,就算有百分之九十九的把握,也只能返航重新檢查,因為乘客生命是天、飛行安全是天。然而,對於個別人閒極無聊或者純屬泄憤的行為,相關方面難道只能“自認倒楣”嗎?為什麼一些人會如此肆無忌憚地製造航班“詐彈”?怎樣才能遏制航班“詐彈”頻發的局面?

  專家的意見很明確,一些人之所以會開個玩笑甚至打個賭都敢打電話威脅航空公司,蓋因處罰太輕。從目前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航班“詐彈”的案件均以第291條第二款進行處罰——“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實踐中,類似案件最高的判刑只有4年,所處的罰金也只是1000元到2000元,多數行為人只是被處以行政拘留數天。與此同時,我國1996年起實施的《民航法》對虛假資訊威脅航空器的行為並沒有細緻的條款和解釋,這也造成了有關部門在處罰、判決類似案件時缺少法律依據。

  相比之下,國外對類似案件的處罰相當嚴苛,美國紐約州對於此類行為可處以20年及以上監禁,罰金也是20萬美元起。有的國家一旦危及飛行安全的罪名成立,行為人可能面臨終身監禁。

  對於重典是否有用,最好的例子莫過於治理酒駕。數年前,幾起嚴重的因酒後駕駛致多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引發了關於處罰過輕不足以震懾酒駕行為的質疑。幾經討論,《刑法修正案(八)》終於將醉酒駕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納入犯罪。而這一做法收到了理想的成效,酒駕案件大幅度降低。

  此番3天16個航班遭“詐彈”密集威脅,雖然沒有直接威脅乘客的生命,但已然嚴重擾亂了飛行秩序和安全,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了不小的財産損失。如果加上此舉導致公眾對航空運輸安全可能産生的不信任,民航業遭受的損失更大。在這樣的情況下,難道不應該加重處罰嗎?

  如何加重處罰,比如,這種行為是否有設立獨立罪名的必要,哪些情況算是“造成嚴重後果”,一次恐嚇多架航班在量刑上該怎麼算,在處罰力度上如何與國際接軌等等,這些都有待相關部門儘早討論並提上立法日程。

  在航空運輸發展迅速、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乘飛機出行的背景下,對航空業和相關部門來説,保障安全無疑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責任和義務。而對那些動輒拿別人生命開玩笑、視公共安全為兒戲的人,法律絕不能姑息更不該姑息。(林琳)

編輯:扶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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