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兩小時五千”,就是亂罰

時間:2013-03-26 14:34   來源:新京報

  在路邊停車去銀行取了趟錢,前後大約兩個小時,卻因違章被城建監察大隊罰款5000元。新疆阜康市郭先生很不理解,監察大隊告知:處罰是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新京報》3月25日)

  違章停車不對,罰款也應該。但是兩小時五千,還是超出了民眾心理承受。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確規定“擅自佔用道路”等行為,有關部門可以對之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可是,比較一下與之並列的違法行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這些行為的違法性顯然比臨時的違規停車要嚴重得多。

  因此,法條所説的需要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的“擅自佔用”行為,不能理解為偶然性的停車佔道,而應是某種更為長期的佔用。

  行政執法權容易有“權力自肥”的衝動,因此,必須將其放入制度的籠子裏。

編輯:張潔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