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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公路超期收費有必要修訂法律

2013年03月22日 13:39:00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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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何建中表示,即將到期的收費公路,應嚴格按照規定,到期以後停止收費。交通運輸部正會同有關部委研究對《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進行修改,以回應社會公眾對收費公路問題的關切。

  收費公路超期收費,例子不勝枚舉:濟南黃河大橋1984年開始收費,已超過我國東部地區最高25年的收費期限;成渝高速重慶段1994年開始收費,1999年就已收回了18億元的建設投資,但至今仍在繼續收費;京石高速公路是北京第一條收費高速公路,1987年11月開始收費至今……

  早已還清了貸款,卻依然打著各種名義堂而皇之地繼續收費,高速公路隨之成為“印鈔機”,繼而超過房地産、石化等位列暴利行業之首。有數據顯示,全國19家主營業務包括路橋收費項目的高速公路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接近60%。為此,從2011年6月開始,交通運輸部聯合其他部門,開展了為期一年的收費公路違規及不合理收費專項清理活動。然而一年的專項清理已經過去,停止收費的高速公路卻屈指可數。

  為何高速公路超期收費難以禁止?1998年起實施的《公路法》對收費公路作了規定,但缺少細節,導致很多還貸公路通過變更經營主體轉變成了經營性公路,並且從轉讓之日起重新計算收費年限,導致公路到期仍收費。這之後,2004年,《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要求政府必須明示“轉營”依據,而且要經過聽證等環節。但這時很多高速公路已經完成了經營性道路的轉變,因而規定也就失去了約束力,乃至出現國家審計署針對超期收費給出了“不合理但不違法”的結論。

  因而,這次倘若要修改《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就必須對“轉營”公路的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以防止出現超期收費不合理但卻不違法的尷尬局面。更進一步的是,現在政府財力不同於以往,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模式已不完全符合現狀,有些經營性公路可以考慮政府回購的方式,變“私”路為“公”路。從這個意義看,《公路法》也有必要修訂了。

[責任編輯:扶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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