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優卡丹事件,演員宋丹丹近日被扯進“代言門”,雖然仁和藥業澄清了“優卡丹會損害兒童肝腎”的傳言,但宋丹丹公開表示:“今後無論是否有藥監部門的審批資格,我都將不會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1月27日《北京晨報》)
儘管優卡丹進行了澄清,並對藥品説明書進行了修改,但説明書“寬裕”的操作性引起了人們的擔憂。藥品説明書的嚴謹性何在?相關部門在藥品審核與監督方面都做了些什麼?
宋丹丹敢於“承擔責任”的態度比相關部門勇敢多了。畢竟到此為止監管部門還沒有人出來“澄清一下”。聯繫去年“毒膠囊”事件曝光之後,一些明星代言醫藥廣告的現象引發的熱議,相關部門是否應該覺醒,相關法律是否該有所表示呢?
明星代言藥品廣告所帶來的危害性比煙酒廣告的危害性大得多。國家藥監局去年發佈的數據顯示,四成受監測人群為新發生、新發現的藥物濫用者。儘管我們對抗生素、感冒藥出臺了必須憑醫生處方來購買,但效果仍然不容樂觀,藥品廣告狂轟濫炸無疑是主要原因之一。
學者陶短房説,加拿大明星給食品代言的很少,藥品廣告更是難以看到。一者,在加拿大,給一種健康産品乃至食品代言並非易事,必須有確切材料證明,代言者本身規律性使用這種産品,並從這種産品的重要功能上獲益,否則就可能涉嫌欺詐。二者,加拿大非處方藥的種類和覆蓋面很狹窄,患者所能自由購買的非處方藥,不過是碘酒、酵母片、創可貼一類,諸如感冒藥、退燒藥、抗過敏藥物這類口服劑,在加拿大都是處方藥範疇。而我國各類醫藥公司更是將獲得非處方藥當做突破口,各種各樣的真假藥品廣告滿天飛。
前不久有專家説,滿天飛的酒類廣告應該像煙草廣告一樣禁播,藥品廣告不是更應該如此嗎?輿論長久以來對明星代言藥品廣告有所非議,而相關法律卻遲遲不來,相關部門究竟是將藥品當做盈利産業呢?還是對民眾的健康無動於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