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精神當然要弘揚,但有時候見義勇為行為也會發生偏差。看昨日的兩則新聞:一是廣州一熱心市民路見不平見義勇為,卻開車誤將加油站經理當賊撞死,時隔一年後被改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追責;二是南京市民吳老先生晚上回家在一棄用的沿街商鋪裏卸載自己的電動車電瓶,卻被遛狗路過的劉先生當成小偷,雙方隨後發生衝突,吳老先生因骨折住進了醫院。
前一個案子,原來是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加油站員工(穿工作服)在追趕手拿黑色挎包狂奔的加油站經理(穿便服),剛巧被開車送老母親去喝早茶的蔡某撞見,聽到有人喊“抓住他”,以為“發生搶劫了”,於是驅車上前攔截……這加油站經理真是“活見鬼”了,沒被“瘋子”追著,卻被“程咬金”撞丟了性命。儘管蔡某從他的“第一反應”作出判斷,初衷是想去幫著追“壞人”,即所謂的“路見不平見義勇為”,但身在開著的車內不明真相,僅憑自己的即時反應與判斷,就不免有些莽撞。“誤判”也由此而生。
更想説的是,我們該怎麼去見義勇為?或者説,見義勇為是不是也有“尺度”?
“抓蛇抓七寸。”因為七寸是蛇的要害部位,如果亂抓一通,必受其害,所以得看準了才抓。相同道理,沒弄明白要抓的到底是不是壞人,追上去就打就殺,怎麼行?舉個簡單例子:張三與李四在路上因小事打起來,李四見打不過對方就逃,而張三卻不依不撓窮追不捨,見抓不住李四便故意大聲呼叫“抓賊”、“抓強盜”,這時來個開車的王五或趙六,也僅憑“第一反應”,不分青紅皂白,不講勇為尺度,開車追上去就撞李四,不死亦傷,那人道何在,法律秩序何在?
何況,前案中被追趕的加油站經理手無兇器,後案中卸電瓶的老人當時告知是自己的電動車,尤其前案,白天比黑夜更有利判斷,追住後交由警方處置就是,根本沒必要動粗甚至用車撞人。也許路上搶奪和電動車電瓶竊案的頻發,誤導了人的第一反應此時易朝這類案子上假設,可是一般人的認識能力總該有吧,可以對逃者作出厲害判斷。這個認識能力範疇,就是尺度,就是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更何況,“假想防衛”有別於正當防衛。假想防衛是指行為人基於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存在,實施防衛行為,造成其想像中的“侵害人”或“壞人”受到損害的行為。在這兩個案子中,似乎不同程度存在類似的錯誤。
進一步説,即便“在逃”的是小偷或搶奪者,他的健康權等依法享有的權利仍在,見義勇為者也不能將他打死或用車撞死。一直以來,在一些人的認知裏,“壞人”必誅之,“壞人”是沒有權利的,“壞人”就是“好人”的敵人,以致視小偷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棍棒拳腳之下才覺“解恨”;以致實施軟暴力,把小偷捆綁起來掛牌示眾,等等。這種過頭的正義感,必然有害。當見義勇為沒了尺度,也必然把“假想敵”當成真敵人,以致“以暴制暴”的違法事件時有所聞。(王國榮 原題:見義勇為,也有“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