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監獄法等七部法律個別條款的決定》,《決定》對七部法律的相關條文進行了修改,以與即將於明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事訴訟法相銜接。而其中關於律師法的銜接性修改,尤其引起律師界、法學界的關注。
與現行刑訴法相比較,在進一步重申“尊重與保障人權”原則的基礎上,新法在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方面作出了努力。其重要表現之一就是不斷擴大和強化他們獲得律師法律幫助和辯護的權利。與此相適應,新刑訴法對刑事案件中的律師權利也作了實質性的修改和調整。
比如,根據新法,律師在案件偵查階段就可以辯護人的身份介入,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等等。這些法律規定,都是對律師依法履職的切實保障,本質上都是為了更充分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縮小控辯雙方的力量比差,使刑事審判更趨向於客觀和公正。
對新刑訴法以及此次律師法的銜接修改,法學界和律師界乃至社會各界的評價總體上是正面的和肯定的。在肯定法律進步的同時,人們如今更為關心的似乎是新法的司法操作和實際落實問題。前不久在浙江杭州召開的全國刑事訴訟法年會上,就重點討論了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問題。研討會期間,與會代表不僅非常關心司法機關正在草擬的執行新法的司法解釋內容,提出了諸多細化操作的建設性意見,還對有可能影響律師執業權正常行使、有可能直接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司法潛規則”提出了批評,希望在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司法工作機制的改革中,予以革除和杜絕,以全面提升我們刑事司法的民主化、科學化和法治化的水準。
應當看到,從新刑事訴訟法和修改後的律師法的整體內容上考察,新法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合法權益的保障方面,的確取得了長足進步,也反映了時代發展對刑事司法的新的要求。但這些法律制度層面上的成果和社會期待,最終都必須體現于司法的整個過程之中,也更需要廣大的司法工作者去付諸實踐。因此,包括目前正在起草的司法解釋在內的所有司法行為,都應當體現新法的宗旨、貫徹法律的原則,也需要在規範司法機關及司法人員的行為上付出更多的努力。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與法同行”、“與時俱進”,避免執法過程中出現違背法律原則的情況。在這方面,我們以往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某些問題,的確值得總結並引以為戒。
要認識到,律師是社會的法律工作者,他們法定權利的大小及其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所發揮的實際作用,很大程度上反映著維護公平、正義的社會能力的大小,也是一個國家法治化建設和司法文明發展進程的一個重要標誌。因此,關注和重視律師的權利,與其説是為了保障訴訟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之需,不如説就是為了維護社會利益和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之需。就這個意義上講,法院和律師事務所、法官與律師以及他們與檢察院、檢察官等的職業總體目標,都應該是一致的,確實是法律職業共同體這個“大家庭”中的一員,應該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旗幟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當然,在依法履行職責的過程中,與法官和檢察官一樣,律師隊伍中也會出現極個別“問題律師”,甚至難免還會有“害群之馬”。在莊嚴的法庭上,也會偶見某些律師的“無禮”、“吵鬧”甚至違反法庭正常秩序之舉。對此,理應依照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置,必要時,同樣可以依法作出處罰。
在我看來,支援和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需要,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而規範律師執業行為則是促進律師隊伍健康發展的題中之義。由此,我們樂見律師隊伍的擴大和健康成長,更期待能夠有更多通曉法理、精通法律、才思敏捷、能言善辯的律師投入到刑事辯護的業務之中,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為實現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價值目標,貢獻出智慧和能力。(遊偉 華東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