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菏澤市曹縣某國有公司的15名員工要求漲工資,公司負責人先是認定兩名員工代表攛掇工友,將兩人停職,其他13名員工向公司提出恢復兩人工作的申請,公司領導説:“如果誰有要求,也不要幹了”。結果,15個人全失業了。(《齊魯晚報》9月11日)
雖然公眾對壟斷國企的高額薪水頗有微議,但我們還是必須明確一個基本觀點:不僅企業職工要求漲薪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合法權利,而且企業也有根據生産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努力提高職工工資的法定義務。職工個人提出漲薪的要求,職工攛掇工友提出漲薪的要求,都不違法;相反,企業以要求漲薪為由對職工停職,不僅不合理、不應該,而且違法,應該立即予以糾正。
在職工“要求漲薪遭停職”的事件中,我們沒有看到工會的任何身影,這顯然是一件十分尷尬的事情。即使工人沒有向工會主動提出希望漲薪的訴求,但面對15名職工的漲薪主張,工會是不是應該主動介入、以集體協商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呢?即使工會來不及在前期主動介入,在2名職工被停職後,尤其是在15名職工都被停職後,工會居然還能夠“穩坐釣魚臺”?按照常理,一家國企是不可能不存在工會組織的,但糟糕的是,職工待遇的確定和後面勞動合同的糾紛,似乎都沒有見到工會主張自身的權力,這不禁讓人疑問:這家國企的工會究竟是一個什麼樣的工會?是誰的工會?
我們注意到兩個細節,一是提出張新要求的15名職工都是新雇傭的水泥罐車、泵車司機;二是公司曾承諾“買保險”。是不是意味著同工不同酬、勞動者法定權益沒有得到完全保障,正是這次要求漲薪的理由呢?類似的問題是不是只有這家國企才存在呢?勞動監管部門對此是否主動履行了監管的職責呢?我們挂在口頭的“體面勞動”、“尊嚴生活”,在“要求漲薪遭停職”的現實面前,又該從何談起?
實際上,當下正處於一個要求漲薪的時代,無論是國企,還是民企,都可能面臨著這一壓力,考驗著企業領導人的智慧。是通過科學的管理制度、和諧的企業文化、有效的溝通渠道來理性化解,還是採用“要求漲薪就停職”的簡單粗暴辦法,這恐怕不僅僅是企業本身的事,政府更應該是第一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