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國內首部《旅遊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部草案針對“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等社會反映強烈的旅遊市場亂象,進行了必要規範。
對於《旅遊法》草案提交審議,輿論普遍以“千呼萬喚始出來”加以形容。據介紹,改革開放初期,《旅遊法》就曾列入立法規劃,但由於當時國內旅遊業還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方面對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草案未能提請審議。直至2009年年底,在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牽頭下,《旅遊法》起草組成立,這才重新啟動了立法進程。
目前,我國國內旅遊市場規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遊人數和公民出境旅遊消費居全球第三位。與此不相協調的是,國內至今缺乏一部統一的旅遊基本法。這種狀況不僅不利於進一步發展旅遊業,也給各種旅遊市場亂象提供了溫床。目前旅遊市場愈演愈烈的“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等現象,可以説就是相關法規不完善的一個産物。對此,大多跟團旅遊過的消費者,想必都有切身體會。
這種種問題也給《旅遊法》的起草提供了豐富的現實依據。從草案相關內容來看,不少規定都非常具有針對性與實用性。例如,針對強迫購物等問題,草案規定可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任改正,進行罰款,初犯的並處停業整頓,再犯的吊銷相關許可證和導遊證、領隊證。又如,針對景區門票漲價問題,草案規定景區門票價格變動應提前半年公佈。這些規定頗具“中國特色”,其規範國內旅遊市場、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意圖非常明確。
話雖如此,《旅遊法》出臺後能否發揮積極作用,關鍵還要看其能否順利落地,與社會現實進行對接。套用一個旅遊業術語,這就要看旅遊法出臺後的“地接”工作安排得如何。《旅遊法》所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既關係到國家和地方的旅遊市場發展,也涉及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利益協調,還牽涉旅遊行業的行政管理與監督等方面。因此,如何協調規範各種關係,包括如何與原有法律法規以及行政、執法運作進行銜接,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比如説,草案針對旅遊者維權困難問題,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原先各地都有處理旅遊投訴的機構,但説老實話,許多地方機構效率不高、口碑不佳,難以切實維護旅遊者權益。《旅遊法》出臺後,究竟是設立專門機構(而這會不會有部門擴權之嫌),還是延續原先做法,這恐怕需要進一步加以明確。再比如,原來的《旅行社條例》對強迫購物也有類似罰則,《旅遊法》出臺後該如何展開執法工作,也值得引起關注。
隨著《旅遊法》進入立法倒計時,國內旅遊業重新洗牌的步伐也越來越近。一旦《旅遊法》出臺,國內旅遊的組團方式以及旅行社運營模式可能發生根本變化,整個旅遊業態也將完全得以改觀。總體而言,《旅遊法》的出臺將對國內旅遊業發生重要、積極的影響,但前提是,相關法規要能夠做好“地接”工作。